元材案:《漢書。宣紀》地節四年九月詔曰:「令甲死者不可生,刑者不可息。」文穎曰:「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律經是也。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。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。」如淳曰:「令有先後,故有令甲、令乙、令丙。」師古曰:「如說是也。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。」又《東方朔傳》:「推甲乙之帳。」《貢禹傳》:「去甲乙之帳。」《蕭望之傳》「故《金布。令甲》曰」,師古曰:「金布者,令篇名也。其上有府庫、金錢、布帛之事,因以名篇。令甲者,其篇甲乙之次。」《西域傳》:「興造甲乙之帳。」師古曰:「其數非一,以甲乙次第名之也。」又《西京雜記》:「家世有劉子駿《漢書》百卷,首尾無題名,但以甲乙丙丁記其卷數。後好事者以意次第之,始甲之癸為十帙,帙十卷,合為百卷。」然則以十干紀數,乃漢人所常用者。本書以甲乙為篇名,用意蓋與此同。
提要:全文共分十七段,每段說明一個問題,段與段間並無有機聯系,與《揆度篇》體例一致。自此以下除《己篇》外,其餘各篇皆仿此。
桓公曰:「輕重有數〔一〕乎?」
管子對曰:「輕重無數。物發而應之,聞聲而乘之〔二〕。故為國不能來天下之財,致天下之民,則國不可成。」桓公曰:「何謂來天下之財?」
管子對曰:「昔者桀之時,女樂三萬人,端譟晨樂聞於三衢〔三〕,是無不服文繡衣裳者。 伊尹 (《管子轻重篇新诠》人物)以薄之游女工〔四〕文繡纂組〔五〕,一純〔六〕得粟百鍾於桀之國。夫桀之國者,天子之國也。桀無天下憂,飾婦女鐘鼓之樂,故伊尹得其粟而奪之流〔七〕。此之謂來天下之財。」
桓公曰:「何謂致天下之民?」
管子對曰:「請使州有一掌,里有積五窌〔八〕。民無以與正籍者予之長假〔九〕,死而不葬者予之長度〔一0〕。飢者得食,寒者得衣,死者得葬,不●者得振〔一一〕,則天下之歸我者若流水。此之謂致天下之民。故聖人善用非其有,使非其人〔一二〕。動言搖辭,萬民可得而親〔一三〕。」〔一〕元材案:「輕重」指物價政策言。「數」即定數。《管子。小問篇》:「五而六之,九而十之,不可為數。」尹注云:「欲致精材者必當貴其價,故他處直五,我酬之六。他處直九,我酬之十。常令貴其一分,不可為定數。如此則天下精材可致也。」是也。又《輕重乙篇》桓公問「衡有數乎」,管子對曰「衡無數也」,衡即平準,亦即物價政策,數即定數,義與此同。
〔二〕元材案:「物發而應之」,《揆度篇》作「物動而應之」。發即動也。此謂輕重之筴,須根據客觀事物之發生發展,決定其應付之對策,不能在事物發生發展之前,即主觀地預為設計。《國准篇》所謂「王數不可豫致」,即此意也。
〔三〕孫星衍云:「「端譟晨樂聞於三衢」,《太平御覽》四百九十二引作「晨譟於端門,樂聞於三衢」,此有脫誤。《御覽》八十二又引作「晨譟聞於衢」。」王念孫云:「《御覽。人事部》百三十四引作「晨譟於端門,樂聞於三衢」,是也。今本既脫且倒,則文不成義。」何如璋云:「端,端門。晨樂句。言在端門徵歌,侵曉作樂,聲聞於國之通衢。《呂覽。侈樂》「為絲竹歌舞之聲則若譟」是也。」元材案:此處必有訛脫,不可強解。
〔四〕元材案:「薄」即「湯居亳」之亳,解已見《地數篇》。「游女」二字又見《詩。漢廣篇》。彼謂出游之女子,此則指游惰無業之婦女而言。
〔五〕元材案:《漢書。景紀》後二年詔云:「錦繡纂組,害女紅者也。」文繡即錦繡。纂,臣瓚曰:「許慎云:「赤組也。」」猶言紅色絲帶。
〔六〕元材案:「純」字又四見《輕重丁篇》。《戰國策》「錦繡千純」,高注:「純音屯,束也。」《史記。蘇秦傳。集解》云:「純,匹端名。」《張儀傳。索隱》云:「凡絲綿布帛等一段謂一純。」又《淮南。地形篇》「里間九純,純丈五尺。」注:「純,量名也。」一純猶今言一匹。
〔七〕元材案:奪流,解已見《乘馬數篇》。又案桀好女樂而亡國事,戰國秦漢時人多有此傳說。《太平御覽》引《 墨子 (《管子轻重篇新诠》人物)》云:「桀女樂三萬人,晨譟聞于衢,服文繡衣裳。」《管子。七臣七主篇》云:「夫男不田,女不緇,工技力於無用,而欲土地之毛,倉庫滿實,不可得也。土地不毛則人不足,人不足則逆氣生,逆氣生則令不行。然彊敵發而起,雖善者不能存。昔者桀紂是也。誅賢忠,近讒賊之士而貴婦人。好殺而不勇,好富而忘貧。馳獵無窮,鼓樂無厭。瑤臺玉飾不足處,馳車千駟不足乘。材女樂三千人,鍾石絲竹之音不絕。百姓匱乏,君子無死,卒莫有人,人有反心。遇 周武 (《管子轻重篇新诠》人物)王,遂為周氏之禽。此營於物而失其情者也,愉於淫樂而忘後患者也。」又《鹽鐵論。力耕篇》文學云:「昔桀女樂充宮室,文繡衣裳。故伊尹高逝遊亳,而女樂終廢其國。」與本篇所論,皆以好女樂為桀亡國之主要原因。然於此有應注意者,《墨子》及《七臣七主篇》均不言伊尹,一也。《七臣七主篇》上文以桀、紂並提,而下文僅言紂而不及桀,二也。《鹽鐵論》提及伊尹,但又只言伊尹去桀歸湯,不及得粟奪流事,三也。至本篇始將桀好女樂與輕重之筴密切聯系,然後此一歷史故事,方能在原有傳說的基礎上增加具有生命力之豐富內容。而在此一故事之演變過程中,以本篇最為晚出,此又其一左證矣。
〔八〕王引之云:「「掌」字義不可通,當是「稟」字之訛。稟,古廩字也。廩與窌皆所以藏穀。《晏子春秋。問篇》:「命吏計公稟之粟。」《 荀子 (《管子轻重篇新诠》人物)。議兵篇》:「則必發夫稟窌之粟以食之。」今本「稟」字並訛為「掌」。」張佩綸云:「案王說非也。《周禮。序官。鄭注》:「掌,主也。」「州有一掌」,即《周禮》「州縣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」是也。「里有積五窌」,即《周禮。遺人》「掌鄉里之委積以恤民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