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安国之道,道任地始,地得其任则功成,不得其任则劳而无功。人亦如此,备不先具者无以安主;吏卒民多心不一者,皆在其将长,诸行赏罚及有治者必出于公。
此总言处事须先有豫备,一秉大公,如果吏民疑心,其责应将与长官负之。
任,用也,“道任地始”犹言其道从任地为始,即是先要能适应地利。
2王数使人行劳赐,守边城关塞、备蛮夷之劳苦者,举其守率之财用有余、不足,地形之当守边者,其器备常多者。边县邑视其树木恶则少用,田不辟、少食,无大屋、草盖,少用桑。(多财,民好食。)为内堞,内行栈,置器备其上。城上吏、卒、养皆为舍道内,各当其隔部;养、什二人。为符者曰养吏一人,辨护诸门。门者及有守禁者皆无令无事者得稽留止其旁,不从令者戮。敌人但至,千丈之城,必郭迎之,主人利,不尽千丈者勿迎也,视敌之居曲众少而应之,此守城之大体也。其不在此中者,皆心术与人事参之。
此约言守城之大体,凡书所未载,则当斟酌情形施行之。
首四句言国王要周知四处守备情形。数,屡也,行劳赐即巡问兼犒赏也,举者举报也,守率即守帅,(见未篇6节,孙疑作“卒”,非是。)“不足”下应补“者”字,谓国王应频频使人慰问及赏赐守边劳苦之将士,且视察各地财政有余或不足,某处地形险要当守,又某处器具豫备常充足,均分别报告之。
次三句言节约之必要。恶,缺乏也,辟,开辟也,“大”疑当作“土”,草盖,茅盖也,凡边地林木缺乏者应节约木料,土地多未开垦者应节约食料,无土屋、茅舍者应节约桑树,因桑枝可作支蓬用也(屈桑木见通典一五二)。孙解“少用”为“材木不足共用”,“少食”为“田荒农惰则食不足”(吴从其说),则文意不完。孙又谓“少用桑”为“少车乘”之误;按上文两句“恶”与“少用”对举,“不辟”与“少食”对举,本句“无”与“少用”对举,文例同一。若依孙改,则“少车乘”与“无土屋草盖”并非互相针对之文,故知其不然也。运本及吴作“少用乘”,亦是难通,试问无“土屋草盖”与“少用乘”有何联系耶?“多财民好食”一句,孙谓下有脱误,余以为此句实“财用有余”之注,今混入正文,故似有脱漏。好食则食易不足,应行节约,巡视边备者所应注意也。
内堞见子篇74。行栈见子篇49。
公羊传宣公七年何休注“炊烹曰养”,则今之炊事兵也,每十人设炊事兵二人(什二人)。“隔部”是所守分地,故住舍须与相近。
掌符信者名曰“养吏”。辨即今“办”字。守门者应监视无事之闲人,使不得滞留于稽查门禁者之旁,所以免奸宄混入。
“但”字不误,今粤语常说“但逢”,犹云“每逢”也。“千丈”系指城周言,大城须出兵拒敌于郭外,小城(“不尽千丈”即不及千丈。)可坐待之,要须视敌人部曲(即“居曲”)多少而因应之,示人以兵法贵变通,不能死守书本也。
3凡守城者以亟伤敌为上,其延日持久以待救之至,不明于守者也,能此,乃能守城。
此言守城以急败敌人为最要,坐待援兵为不智。
4守城之法,敌去邑百里以上,城将如今尽召五官及百长以富人重室之亲,舍之官府,谨令信人守卫之,谨密为故。
此言敌寇将到时处置城内官长、绅富的亲属之法。
“如今”不误,粤中俗语尚偶用之,略同于英文之nowthen,犹言此时也,毕、孙、吴改“如令”,亦因不能证以方言。
五官当如今世分科办事之首长。以,与也,见运本。重室见子篇64。取官长及富人、贵家之亲属,安置在官府,盖防此等人内变,所以用亲信人守卫之。故,巧也,好也,见子篇73及寅篇6。
5及傅城,守城将营无下三百人。四面四门之将,必选择之有功劳之臣及死事之后重者,从卒各百人。门将并守他门,他门之上,必夹为高楼,使善射者居焉。女郭、冯垣一人一人守之(使重室子)。
此言敌已傅城时守卫任务之如何分配。
“后重”,苏以为重室子,非是。“承重”见仪礼疏,今尚为通俗语,“重”亦为人后者之别称,守要地须求(选择之,“之”,于也)死事者之后,系取其较可信用。
高楼即子篇64之高磿●,彼言“使重室子居其上”,故知此处之“使重室子”一句,系“使善射者居焉”之注文,否则语意不完。
苏疑“一人”二字误重,吴又疑“一步一人”之讹,引子篇67为证,但彼文指城楼之卒,与此处异。余谓“一人一人”犹午篇5之“遍遍”,所守不一处,故重言之。女郭即申篇4节之女垣,冯垣亦见同节。
6五十步一击。
苏云:“击当作楼。”余疑“击”为“隔”之音转,即寅篇11之鬲,参下戌篇21。
7因城内里为八部,部一吏,吏各从四人,以行冲术及里中。里中父老不与守之事及会计者,分里以为四部,部一长以苛往来,不以时行、行而有他异者以得其奸。(吏从卒四人以上。)有分守者大将必与为信符,大将使人行守,操信符,信符不合及号不相应者,伯长以上辄止之,以闻大将。当止不止及从吏卒纵之,皆斩。诸有罪自死罪以上,皆逮父母、妻子、同产。
此言城内画段巡视及年老人动员之法。
首言将城中里居分作八部,每部派一吏管之,吏率属四人巡行于各里道中。(冲术见子篇30,道路之别称。)
下文“吏从卒四人以上”,即“吏各从四人”之注。
次言城中各里父老有不参预守城及会计事务者,又再依里画分为四部,(孙云“又于一里之中,分之为四部”,未免太琐碎。)每部各设一长,查诘(苛,诘问也。)不依时间往来或形迹可疑之行人,使奸人不致漏网。
次言分守各地之将吏,大将须先与有符约,如巡查之人所持符约不对,或口号不合,则百长(即伯长)以上有权扣留而后报告大将。如此办法,互相稽察,自难发生奸人冒充之弊。
末言应该扣留而不扣留,或随从之吏卒把其人放走,皆处以斩罪。自斩罪以上皆逮捕其父母、妻子、兄弟(同产即兄弟),此即秦代夷三族之法;如淳解夷三族为父族、母族、妻族,颜师古竟承认其说以驳张晏,可谓谬误之极(参下56),正不知贻累后世专制君主草菅多少人命也。尚书古文疏证四云:“予尤怪如淳注三族云父族母族妻族也,夫孝文诏明指父母妻子及同产为三族,今复妄增母、妻二异姓,呜呼!为斯言者简牍之上,闻鬼哭声矣。”8诸男子有守于城上者,什六弩、四兵。丁女子、老少、人一矛。
此言兵器之分配。
守城上之男子,每十人中六人持弩,四人持其他军器。
丁女子即成丁之女子,见子篇67,与老、少均人各给一矛,可知矛在古代不入重军器。
9卒有惊事,中军疾击鼓者三,城上道路、里中巷街皆无得行,行者斩。女子到大军,令行者男子行左,女子行右,无并行。
此言猝有警急时,城上城下路上禁止行人及男女分途之法。“卒”即猝,惊读如警。
“女子到大军”指妇女应召赴动员时而言。
10皆就其守,不从令者斩。离守者三日而一徇,而所以备奸也。
此言有职守者应各守岗位,否则处刑。
孙以此节连上节立解,谓不从令者即不从男行左女行右之令;余按行路偶误而处斩,所罚未免太重,此当就违令不赴派定岗位者言之。孙又疑“而一”二字衍文,谓离守之罪重于不从令,其罪不惟处斩,且陈尸(徇)三日云云:但“离守”只偶由守地离开,尚能遵令出守,似比违令不就职守者情节较轻,亦何至比它处罚更重(斩首后仍陈尸三日)。吴则谓“离”读为罗,今字作逻,言巡逻守者三日一徇行云云;但下11节固明言“长夜五循行,短夜三循行”,三日乃巡逻一次,殊觉太少。考徇之轻者,近世谓之“游刑”,此擅离职守者三日将其游行一次(“而一”非衍文)所以示警也,“而所以”即“乃所以”,“而”,字非衍文。
11里正(原作“●”)与父老皆守宿里门,吏行其部,至里门,正与开门内吏,与行父老之守及穷巷闲无人之处。奸民之所谋为外心,罪车裂,正与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,皆斩;得之,除,又赏之黄金人二镒。大将使信人行守,长夜五循行,短夜三循行。四面之吏亦皆自行其守,如大将之行,不从令者斩。
此言巡查之法及通敌之罪。
城内每里有一里正,(正,长也。)同属于部长(共四人)。每部长之下,里正无定数,(孙云“里正即上文里长,每里四人”,是误解。)里正遇部吏巡查时,为(与)开门延吏入(“内”读如纳),相偕查察各父老所守岗位及僻巷中(古闲、间字通。)无人之处。
“外心”,向敌之心。车裂亦曰车轘,上古酷刑之一。平民谋通敌者,里正与父老、部吏如不能预先发觉,亦依连坐法处斩,能先行发觉者免罪(除,免罪也),且人赏黄金一镒。镒重二十四两。古之黄金是铜,非后世所谓“黄金”,参下25及53。
大将自己派亲信人四处巡查,部吏同时亦各查其所管地面,夜长时每晚巡(循、巡同音。)五次,夜短时三次。
12诸?必为屏,火突高出屋四尺。慎无敢失火,失火者斩其端;失火以为乱事者车裂,伍人不得,斩;得之,除。救火者无敢讙哗,及离守绝巷救火者斩。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,皆得救之,部吏亟令人谒之大将,大将使信人将左右救之,部吏失不言者斩。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无有所失,逮其以火为乱事者如法。
此言备火之禁。
火突,烟囱也,今人亦或称烟突,?有屏及烟突高则失火较难。
毕读“失火者斩”句,孙及景羲以为失火者不能一律予斩,但斩其始失事(端)之人(即今言“火首”),是也。若其故意放火以谋乱,则处车裂之刑,同伍不举发者亦斩,可见同是失火,仍分等定罪。
讙与喧通,“及”上应重“讙哗”二字。“离守绝巷救火”,吴解绝为“过”,云“离所守之地域,越绝他巷以救火”;余按离守固属犯令,但越救他巷之火,如果有功,似可将功抵罪,吴说确否,尚待研究。余初拟绝为“隔绝”之义,但与离守又不衔接。
其正及父老一句,孙云:“(部吏)或有适居是巷者亦得救之。”吴云:“此巷失火,里正及父老与乎有守此巷中部吏,皆得救之。”谒,告也。
失火之罪,各有等差,已见前解,“坐失火皆无有所失”,即自己失火而并未延害他人,最轻之罪也,失火而延烧他人者次之,放火谋乱者最重。逮,至也,(孙、吴皆云:“逮,追捕之也”,恐非是。)谓女子所犯自最轻以至最重之罪,亦各依法办理之。
13围城之重禁,敌人卒而至,严令使民无敢讙嚣、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