祕書省龍朔二年二月四日。改為蘭臺。其監為蘭臺太史。少監為蘭臺侍郎。丞為蘭臺大夫。咸亨元年十月二十三日。各復舊額。光宅元年九月五日。改為麟臺。監等並隨名改。神龍元年二月五日。復改為祕書監如舊。
少監。武德初。因隋舊制。號祕書少令。七年省。貞觀四年十一月。復置一員。以虞世南為之。太極元年二月。加一員。以崔琳為之。
祕書郎。本四員。開元二十八年減一員。
校書郎。本八員。開元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省四員。天寶十三載正月十三日卻置。
正字。本二員。開元二十六年減一員。天寶十三載正月十三日卻置。貞元八年六月十三日割校書四員。正字兩員。屬集賢院。
著作局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文局著作郎。咸亨元年卻依舊。
著作郎。本四員。開元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減兩員。掌修史。貞觀二十三年閏十二月。置史館於門下省。宰臣監史。自是著作罷史任。
貞觀六年三月。上幸九成宮。宮人還京憩於圍川縣官舍。俄有右僕射 李靖 (《唐会要》人物)。侍中王珪復至。官屬移宮人別所而舍靖等。唯參靖等。又不禮敬宮人。上聞之。怒曰。威福之柄。豈由靖等。何為禮靖而輕我宮人。即令按問。祕書監魏徵諫曰。靖等陛下心膂大臣。宮人皇后埽除之隸。論其委付。事理不同。又靖等出外。官吏訪聞。朝廷法式。歸來。陛下問疾苦。靖等自當與官吏相見。官吏亦不可不謁。至于宮人。供食之外。不合參承。若以此罪責縣官。恐不益德音。徒駭天下耳目。
七年九月二十三日。上謂侍臣曰。朕因暇日。每與祕書監虞世南商量今古。朕一言之善。虞世南未嘗不悅。有一言之失。未嘗不悵恨。嘗戲作豔詩。世南進表諫曰。聖作雖工。體制非雅。上之所好。下必隨之。此文一行。恐致風靡。輕薄成俗。非為國之利。賜令繼和。輒申狂簡。而今之後。更有斯文。繼之以死。請不奉詔旨。群臣皆若世南。天下何憂不治。因顧謂世南曰。朕更有此詩。卿能死否。世南曰。臣聞詩者。動天地。感鬼神。上以風化下。下以俗承上。故季札聽詩。而知國之興廢。盛衰之道。實基于茲。臣雖愚誠。願不奉詔。
大歷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敕。祕書省書閣內書。自今後不得輒供諸司及官人等。每月兩衙及雨風。委祕書郎典書等同檢校。遞相搜出。仍舊封閉。
貞元二年七月。祕書監劉太真上言。請擇儒者。詳校九經于祕書省。令所司陳設。及供食物。宰臣錄其課效。從之。議者謂秘書省有校書正字官十六員。職在校理。今授非其人。乃別求儒者詳定。費於供應。煩於官寮。太真之請。失之甚矣。尋阻眾議。果寢不行。
三年八月。祕書監劉太真奏。准貞元元年八月二日敕。當司權宜停減諸色糧外。紙數內停減四萬六千張。續准去年八月十四日敕。修寫經書。令諸道供寫書功糧錢。已有到日。見欲就功。伏請於停減四萬六千張內。卻供麻紙及書狀藤紙一萬張。添寫經籍。其紙寫書足日。即請停。又當司准格。楷書八年試優。今所補召。皆不情願。又准今年正月十八日敕。諸道供送當省寫經書。及校勘五經學士等糧食錢。今緣召補楷書。未得解書人。元寫經書。其歷代史所有欠闕。寫經書畢日餘錢。請添寫史書。從之。
元和三年三月詔。祕書省。宏文館。崇文館。左春坊司經局。校書正字。宜委吏部。自今以後。於平留選人中。加功訪擇。取志行貞退。藝學精通者注擬。綜覈才實。惟在得人。不須限以登科。及判入等第。其校書正字。限考入畿縣尉簿。任依常格。
長慶三年四月。祕書少監李隨奏。當省請置祕書閣圖書印一面。伏以當省御書正本。開元天寶以前。並有小印印縫。自兵難以來。書印失墜。今所寫經史。都無記驗。伏請鑄造。敕旨。依奏。
開成元年七月。分察使奏。祕書省四庫見在雜舊書籍。共五萬六千四百七十六卷。並無文案。及新寫書文歷。自今以後。所填補舊書。及別寫新書。并隨日校勘。並勒創立案。別置納歷。隨月申臺。并申分察使。每歲末課申數並具狀聞奏。敕旨。宜依。
九月敕。祕書省集賢院。應欠書四萬五千二百六十一卷。配諸道繕寫。
殿中省武德初。因隋舊制。為殿內省。三年。改殿中省。龍朔二年。改為中御府。監為中御大監。咸亨元年復舊。
少監。上元元年八月加一員。以唐脩睦為之。
丞。龍朔二年。改為中御大夫。咸亨元年復舊。
尚膳局。龍朔年。改為奉膳局。奉膳為大夫。諸局並准此。咸亨年並復舊。天寶元年五月二十九日。唯留一員。其餘並停。
尚醫局。龍朔年改為奉醫局。
尚衣局。准上改為奉冕局。
尚舍局。准上改為奉宸局。
尚輦局。准上改為奉輦局。
尚乘局。准上改為奉駕局。
開元二年。初以尚乘局隸閑廄使。
奉御。本二員。高宗加置四員。分掌六閑。一曰飛黃閑。二曰吉良閑。三曰龍媒閑。四曰騊駼閑。五曰駃騠閑。六曰天苑閑。
神龍元年八月二十三日敕。內宴王公日。尚食局進供客食於閣門。付品官將入。其局官等。非別敕喚不得輒自下飲食。
開元五年十月二日敕。尚藥局醫官。王公已下。不得輒奏請將外醫療。
十年五月九日敕。尚藥局御藥庫。每月支監門二人守當。
二十八年四月十三日。殿中監奏。尚食局無品直司六人。並是巧兒曹司。要籍一任直司。主食十年。考滿。同流外授官。仍補額內直驅使。比來有闕。多被諸色人請射。此輩遂無進路。今後有闕。望請先授。妄來請射。不在補限。敕旨。從之。
貞元十五年四月敕。殿中省尚藥局司醫。宜更置一員。醫佐加置兩員。仍並留授翰林醫官。所司不得注擬。
十二月。殿中省初置奉御尚醫四員。每月各給料錢二十五貫文。資品同詹事府丞。
元和三年五月。殿中省奏。敕當司尚食尚衣尚舍尚藥尚輦等。共五局伎術直官。聽在外州府官來直本司。伏以五局所置官。不請課料。若不授伎術官。即多逃散。伏請宣付吏部。准舊例處分。敕旨。依奏。
長慶三年三月詔。每日供御及供宮內食料等。一物已上。各委本司商量節減。仍具所費用數。速分析聞奏。當付度支管計。添充經費。
開成三年八月。殿中省奏。尚食局舊額。主膳八百四十人。充三番。每月役使二百八十人。今請條流。量閑劇。分為四番。每月敕二百一十人當上。即每日有主膳七十人糧。請迴給正額。未請糧色巧兒。添主膳驅使。更不別申請度支糧。伏乞聖慈許臣當司自圖圓融。冀得均濟。又免占破府縣人戶色役。敕旨。依奏。
進馬。天寶八載七月二十五日敕。自今南衙立仗馬。宜停。其進馬官亦省。十二載正月。楊國忠奏置立仗馬及進馬官。
貞元七年十二月五日。兵部奏。進馬所用蔭同千牛。仍兼取任御史中丞給事中中書舍人子。餘條例及簡試。並用千牛例。
太和八年三月。殿中省奏。千牛元額四十八員。左右仗各二十四員。准敕。每仗各減一十四員訖。又進馬元額一十八員。當司六員。今准敕減一員。僕寺准減一員。敕旨。宜依。
閑廄使萬歲通天元年五月。置仗內閑廄。令殿中丞袁懷哲檢校。未置使。至聖歷三年二月。改殿中少監。充閑廄使。乃改名袁忠臣。已後使具名于後。袁忠臣。冉任。田歸道。翟無言。又宗晉卿。武崇訓。賀蘭爽。張涉。虢王邕。孫佺。平王隆基。宋王成器。新興王晉。崔日知。王毛仲。皇甫忠。姜皎。王暐。楊崇慶。來曜。牛仙客。李元祐。韋衢。章仇兼瓊。安祿山。呂崇賁。李輔國。彭禮盈。樂子昂。韋謙光。常休明。崔宣。張獻恭。李齊運。
大歷十四年七月十日。閑廄使奏置馬隨仗。當使准例。每日于月華門立馬八匹。仗下歸廄去。廣德元年。蕃寇後。使司無使。頻申論飛龍不支。自後未至。臣忝職司。不敢不奏。敕旨。宜付飛龍使。依舊支置。
元和十二年十月敕。閑廄使所理岐陽馬舊地。方三百四十七頃。據監察御史范傳式奏。岐陽馬坊地。既不妨百姓租佃。又不闕官中賦稅。宜據數交付閑廄使收管。開元中。以國馬尚多。自長安至隴右。置七馬坊。為計會所都領。岐下岐隴間。善水草及膏腴田。皆屬七馬坊。至德已後。監牧使與七馬坊。名額盡廢。其地利因歸於閑廄使。寶應中。鳳翔節度請監牧廢田給貧人。及軍吏已上者。相承數十年矣。又別有敕賜諸寺觀。凡千餘頃。至是。閑廄使張茂宗。恃藩邸之舊。舉故事盡收之。
太和九年十一月。閑廄宮苑等使奏。京兆府合供當使諸門守當三衛八十人。准舊例。京兆府取諸縣百姓。供前件三衛充門仗諸雜役。每月交替者。伏以百姓往來。費損至多。非惟頻與追呼。實亦難虞寇盜。伏請從今年十二月起。省停供。臣於當司召至子弟一百人。每人每月。使於當司。方圖與糧六斗。亦不要府縣資陪。取其情願。永絕擾人。伏乞允臣管見。敕旨。依奏。
開成四年正月。閑廄宮苑使柳正元奏。當使東都留後知院官鄭鎰。每月院司給料錢三十四貫文。兼請本官房州司馬料錢。今請於使司所給料錢數。剋減十千。添給所由二十人糧課。巡官二人。請勒全停。郢州舊因御馬。配給苜蓿丁三十人。每人每月納資錢二貫文。都計七百二十貫文。其州司先以百姓凋殘闕本額。量送三百九十六貫文。今請全放。當管脩武馬坊田地。伏准太和二年河陽節度使楊元卿奏。請權借耕佃。充給閑用。今緣安利一軍。伏請永配主管。伏以當司應屬東都宮苑閑廄事務管。係舊額。名數尚多。苟在影占之門。是啟非違之路。但係務繁地遠。訪察尤難。況推禁罪人。動經旬月。因緣流滯。移牒用情。事務委留守主管。曹司煩職。官吏冗名。俾無尸素之員。又去申報之滯。其東都院每年合送宮苑使加給錢一百二十千文。亦請停送。當司方圖羨餘。自備課料。伏乞聖慈。允臣所奏。敕旨。正元條陳利病。實謂推公。所請割屬留守。及停廢職員。并依。糧並宜停。其新差知院鄭鎰。亦是冗員。宜勒赴任。仍委留守於見在職事人中。差補勾當。郢州每年送苜蓿丁資錢。並請全放。實利疲甿。宜依。其修武馬坊田地。河陽節度近年權借。依前勒閑廄宮苑使。且存借名收管。
內侍省龍朔二年。改為內侍監。咸亨元年。改為內侍省。光宅元年。改為司宮臺。神龍元年。復為內侍省。天寶十三載十一月二十八日。置內侍監二員。三品。貞元四年二月四日。內侍省內給事加二員。謁者監加四員。內侍伯加置四員。
內坊。開元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敕。義方之訓。固在親承。太子既絕外朝。中官自通禁省。有何殊異。別立主司。其內坊宜復內侍省為局。
護軍中尉監。貞元十二年六月六日置。以監勾當左右神策軍。以竇文場霍仙鳴為之。
中護軍監。同前日月置。以左右神威軍使張尚進焦希望為之。
監軍。垂拱三年十二月。停御史監軍事。在御史臺卷。神龍元年以後。始用中官為之。
唐制。內侍省。其官有內侍四人。內常侍六人。內謁者監六人。內給事十八人。謁者十二人。典引十八人。內侍伯二人。寺人六人。別有五局。掖廷局掌宮人簿籍。宮闈局掌宮內門禁。其屬有掌扇給使等員。奚官局掌宮人疾病死喪。內僕局掌宮中輿輦導從。內府局掌宮中供帳燈燭。五局有令丞。皆內官為之。貞觀中。太宗定制。內侍省不置三品官。內侍是長官。階四品。其職但在閤門守禦。黃衣廩食而已。則天稱制二十年。差增員數。神龍中。宦官三千人。超授七品以上員外官者千餘人。元宗在位。中官稍稍稱旨者。即授三品左右監門將軍。得門施棨戟。及李輔國從幸靈武。程元振翼衛代宗。遂至守三公。封王爵。干預國政。郭子儀北伐。遂立觀軍容宣慰使。命魚朝恩為之。然自有統帥。亦監領而巳。貞元之後。天子爪牙之士。悉命統之。於是畜養假子。傳襲爵土。跋扈之兆。萌于茲矣。而中外黨錮。恣為不法。雖朝廷之令。漸不能制。文宗即位。以仇士良等威福任己。思漸除之。卒有李訓之敗。公卿輔相。赤族受禍。暨武宣之際。閹豎輩嘗切齒于南衙官屬。光化中。昭宗授政于宰相崔允。尤忌宦官。于是左右軍容使劉季述王仲先。深不自安。幽帝于東內。冊皇太子裕監國。崔允乃外協朱氏。密圖匡復。潛構護駕監州雄毅軍使孫德昭。誅季述等。昭宗返正。改元天復。至三年。大懲其弊。收中官第五可範已下七百餘人。于內侍省同日誅之。諸道監軍使。亦令勦戮。炎炎之勢。因斯息矣。
貞觀十四年。司門員外郎韋元方。不過所給使。見左右僕射而去。給使奏之。上大怒。出元方為華陰令。特進魏徵言曰。帝王震怒。動若雷霆。何可妄發。為前給使一言。夜出敕書。事似軍機。外人誰不驚駭。但宦省之徒。古來難近。輕為言語。易生患害。獨行遠使。深非事宜。漸不可長。所宜深慎。上納之。遂停貶黜。
萬歲登封元年二月十九日敕。諸道逆人。給使配役。送內侍省者。不得于州縣附貫。亦不得共中官給使。結義往來。
景龍元年。酸棗縣尉袁楚客。奏記于中書令魏元忠曰。內豎者。給宮掖之事。供埽除之役。上古皆備此職。但以僕隸畜之。豈及于官次。中古以來。大道乖喪。不重賢哲。惟親近習。或委之以軍。或授之以權。遂使豎刁亂齊。伊戾敗宋。君側之人。眾所畏懼。葛洪所謂鷹頭之蠅。廟垣之鼠。無拳無勇。職為亂階者也。洎乎後漢。用事尤甚。時君既不知其失。大臣又畏罪不言。是以害及生靈。毒流天下。至于晚節。竟亂中朝。各相朋黨。屠害良善。當此時也。忠臣義士。睹斯慷慨。不得不權行殺戮。至以無鬚而橫死者。不可勝言。豈非結禍之深。自危之速。易曰。小人用壯。斯之謂也。自大君受命。中興成務。獨有閹豎。坐升班秩。既無正闕。多授員外。舉其全數。向滿千人。苟綰青紫。蠶食府藏。既非致治之道。誠謂長亂之階。此則朝廷之失。君侯不正。誰正之哉。
景雲二年四月二日敕。內侍省令史資勞。宜同殿中省令史。其五局令史。同殿中省諸局。
開元三年四月二十二日。敕內侍省內坊單身給使。有品無品。並免戶例差科。
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敕。內侍省內坊給使。遭憂百日滿。勒上。
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敕。內侍省將軍。中郎。內侍。內給事。五品已上官。宜准宿衛官給酒料。
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。敕內侍省品官遭憂。宜待終服還官勒上。如有灼然要籍者。臨時奏。
寶應元年五月十九日敕。諸道州府所承上命。須憑正敕。後可施行。不得懸信中使宣言敕。即便遵行。
貞元七年三月十三日敕。內侍省五品已上。許養一子。仍以同姓者。初養日不得過十歲。
十一年正月。初鑄河東監軍印。監軍有印。自茲始也。
十五年四月詔。內侍省內給事。加置二員。至元和十五年四月。內侍省奏。應管高品品官白身。共四千六百一十八人。數內一千六百九十六人。高品諸司使并內養諸司判官等。餘并單貧。無屋室居止。須稍優恤。宜各加衣糧半分。度支據數支給。謹按舊史。天寶末。品官黃衣以上三千餘人。下文已云盛矣。今則又踰其數焉。
二十年十二月。詔加掖庭局令四員。
寶歷二年十一月。詔朝官及方鎮之家。不得私置白身。
太和四年八月。內侍省奏。當省官員。從掖庭局令以下至監作。並居本品之下。或注擬難於區別。伏乞請重下有司詳定。敕旨。宜付所司。詳定聞奏。
大中三年九月敕。楊施禮緱氏縣莊。宜賜東都內侍省新配恭陵守當貧窮官正居住。
天復三年二月敕。諸道監軍使副監判官並停。其院印當日差人齎納禮部銷毀。
太常寺龍朔二年。改為奉常正卿。咸亨元年復舊。光宅元年。改為司禮寺。神龍元年。復為太常卿。
少卿。神龍元年七月三十日加一員。徐彥伯為之。
衣冠署。貞觀元年省。
太廟署。登封元年正月。改為清廟臺。神龍元年。復為太廟署。開元二十四年四月四日廢。以太常寺奉宗廟。
太公廟署。神龍二年。始分兩京置。
博士。本四員。開元二十七年省一員。乾元元年二月十五日。卿韋陟奏請依舊四員。一人分京留守。
丞。皇朝因隋舊制。置丞二人。
太祝。本每室一人。共六人。開元十年七月二日。加至九員。二十七年。減六員留三員。
奉禮。本名治禮。貞觀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。改為奉禮。本四員減兩員。
貞觀十二年四月敕。每薦新于太廟。令太常卿及少卿一人行事。
景雲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敕。太常寺所須粢盛。今總計料定。每年所司差綱一人。典二人。一時部送。不得更有零疊。亦不得輒差使催。
開元八年四月一日敕。諸陵主衣主輦主藥。每色各八員。分為四番。季上其考第。仍隸太常寺。其陵署若更有執掌。亦于此三色內通融驅使。
乾元元年七月二十八日。太常寺先置禮直五人。宜並停廢。
建中元年正月五日。大理法官太常博士。委吏部擇才。與本司同商量注擬。
貞元七年正月二十六日。復置禮儀直兩員。禮院直兩員。並停禮院修撰官一人。檢討官一人。孔目官一人。院典三人。
八年四月。太常寺奏。本置禮生。是資贊相。東都既無祠祭。不合虛備闕員。且無功勞。妄計考課。年滿之日。一例授官。比來因循。實長徼幸。其東都太廟及郊社齋郎。先並准敕停訖。惟禮生尚在。伏請下吏部。自今以後。不得更有注擬。其先補者。並請追赴上都。已滿者。伏望量留四年。未滿者。請折聽。或入考。如有情涉規避。委託事由。兩月內不赴西都。即請牒吏部注申解退。收實本色。冀循事實。永絕姦源。敕旨。依奏。
九年四月敕。自今以後。太常寺宜署禮院修撰檢討官各一員。便為定額。
十九年敕。太常博士。其位雖卑。所任頗重。至於選擇。不易得人。郊祀禮儀。朝廷典法。舉措取則。職事實繁。所請俸料。宜准六品已下常參官例處分。
元和六年閏十二月。以皇太子薨。敕國子司業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