鄉大夫之職,各掌其鄉之政教禁令。鄭司農云:“萬二千五百家為鄉。”
[疏]“鄉大”至“禁令”○釋曰:六鄉大夫各掌其鄉之政令及十二教,與五禁號令皆掌之。○注“鄭司”至“為鄉”○釋曰:案上文五州為鄉,故知萬二千五百家為鄉。
正月之吉,受教法于司徒,退而頒之于其鄉吏,使各以教其所治,以考其德行,察其道藝。其鄉吏,州長以下。○治,直吏反,下“考治”、下“治所”、“治處”同。行,下孟反,下及注“德行”之行、“六行”皆同。
[疏]“正月”至“道藝”○釋曰:言“正月之吉”者,謂建子之月,月朔之日。云“受法於司徒”者,謂若《大司徒職》十二教已下,其法皆受於司徒而來。云 “退而頒之于其鄉吏”者,謂已於司徒受得教法,遂分與州長已下至比長。云“使各以教其所治”者,亦謂州長已下至比長各教所治也。云“考其德行”者,謂鄉大 夫以鄉三物教萬民,遂考校其萬民有六德六行之賢者。云“察其道藝”者,謂萬民之中有六藝者,并擬賓之。○注“其鄉吏州長以下”○釋曰:以其比長以上至州 長,皆屬鄉大夫,故知鄉吏,州長以下至比長。
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,辨其可任者。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,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,皆征 之。其舍者,國中貴者、賢者、能者、服公事者、老者、疾者皆舍。以歲時入其書。登,成也,定也。國中,城郭中也。晚賦稅而早免之,以其所居復多役少。野早 賦稅而晚免之,以其復少役多。鄭司農云:“征之者,給公上事也。舍者,謂有復除舍不收役事也。貴者,謂若今宗室及關內侯皆復也。服公事者,謂若今吏有復除 也。老者,謂若今八十、九十復羨卒也。疾者,謂若今癃不可事者復之。”玄謂入其書者,言於大司徒。○復,音福,下同。
[疏]“以歲”至“其 書”○釋曰:云“以歲時”者,謂歲之四時。登猶成也,定也。夫家謂男女。謂四時成定其男女多少。云“辨其可任”者,謂分辨其可任使者。云“國中自七尺以及 六十”者,七尺謂年二十,知者,案《韓詩外傳》“二十行役”,與此國中七尺同,則知七尺謂年二十。云“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”者,六尺謂年十五,故《論 語》云“可以托六尺之孤”,鄭注云:“六尺之孤,年十五已下。”彼六尺亦謂十五,鄭言已下者,正謂十四已下亦可以寄托,非謂六尺可通十四已下。鄭必知六尺 年十五者,以其國中七尺為二十對六十,野云六尺對六十五,晚校五年,明知六尺與七尺早校五年,故以六尺為十五也。云“皆征之”者,所征稅者,謂筑作、挽 引、道渠之役及口率出錢。若田獵,五十則免,是以《祭義》云“五十不為甸徒”。若征伐,六十乃免,是以《王制》云“六十不與服戎”。彼二者并不辨國中及野 外之別。云“其舍”者,謂不給繇役,則國中貴者已下是也。云“以歲時入其書”者,此上所云皆歲之四時,具作文書入於大司徒,故云歲時入其書也。○注“登成 也”至“司徒”○釋曰:云“登,成也,定也”者,以其夫家眾寡若不作文書,則多少齒歲不定,若作文書,多少成定,故云“登,成也,定也”。云“國中,城郭 中也”者,以其對野,故知國中是城郭中也。云“晚賦稅而早免之”者,以其經云七尺及六十,對野中六尺至六十五,是其晚賦稅而早免之。云“以其所居復多役 少”者,以此經云國中貴者至疾者皆舍,據國中而言,是其國中復多役少也。鄭司農云四事皆若今者,并舉漢法況之。“玄謂入其書者,言於大司徒”,知者,以其 上云受法於司徒,故知入其書者言於大司徒。
三年則大比,考其德行、道藝,而興賢者、能者,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與其眾寡,以禮禮賓之。 賢者,有德行者。能者,有道藝者。眾寡,謂鄉人之善者無多少也。鄭司農云:“興賢者,謂若今舉孝廉。興能者,謂若今舉茂才。賓,敬也。敬所舉賢者、能 者。”玄謂變舉言興者,謂合眾而尊寵之,以鄉飲酒之禮,禮而賓之。
[疏]“三年”至“賓之”○釋曰:三年一閏,天道小成,則大案比當鄉之內。 云“考其德行道藝”者,德行謂六德六行,道藝謂六藝。云“而興賢者”,則德行之人也。“能者”則道藝之人也。云“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”者,謂州長以下。云 “與其眾寡”者,謂鄉中有賢者,皆集在庠學。云“以禮禮賓之”者,以,用也。用鄉飲酒之禮,以禮賢者、能者,賓客之舉。○注“賢者”至“賓之”○釋曰:云 “賢者有德行者”,欲見賢與德行為一,在身為德,施之為行,內外兼備即為賢者也。云“能者有道藝者”,鄭亦見道藝與能為一。上注云“能者,政令行,以其身 有道藝”,則政教可行是能者也。云“眾寡,謂鄉人之善者無多少也”者,案《鄉飲酒》,堂上堂下皆有眾賓,不言其數,此經眾寡兩言,無問多少,皆來觀禮,故 云無多少也。鄭司農云“若今舉孝廉及茂才”者,孝悌、廉絜,人之德行,故以孝廉況賢者。茂才則秀才也,才,人之技藝,故以況能者也。“玄謂變舉言興”者, 案《禮記·文王世子》云:“或以事舉,或以言揚。”故今責人皆稱舉,今變舉言興。云“謂合眾而尊寵之”者,合眾即此經云鄉老及鄉大夫已下是也。云“鄉飲酒 之禮”者,則《儀禮》篇飲酒賓舉之法是也。
厥明,鄉老及鄉大夫群吏獻賢能之書于王,王再拜受之,登于天府,內史貳之。厥,其也。其賓之明日也。獻猶進也。王拜受之,重得賢者。王上其書於天府。天府,掌祖廟之寶藏者。內史,副寫其書者,當詔王爵祿之時。○上其,時掌反。藏,才浪反。
[疏]“厥明”至“貳之”○釋曰:厥明者,謂今日行鄉飲酒之禮也,至其明日,表奏於王。○注“厥其”至“之時”○釋曰:云“天府掌祖廟之寶藏”者,是 《春官·天府職》文也。引之者,欲見天府掌寶物,賢能之書亦是寶物,故藏於天府。云“內史副寫其書者”,貳,副也。內史副寫一通文書,擬授爵祿。案:《內 史職》有策命諸侯群臣之事,故使內史貳之。
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眾庶,一曰和,二曰容,三曰主皮,四曰和容,五曰興舞。以,用也。行 鄉射之禮,而以五物詢於眾民。鄭司農云:“詢,謀也。問於眾庶,寧復有賢能者。和謂閨門之內行也。容謂容貌也。主皮謂善射。射所以觀士也。”故書舞為無。 杜子春讀和容為和頌,謂能為樂也;無讀為舞,謂能為六舞。玄謂和載六德,容包六行也。庶民無射禮,因田獵分禽則有主皮。主皮者,張皮射之,無侯也。主皮、 和容、興舞,則六藝之射與禮樂與?當射之時,民必觀焉,因詢之也。 孔子 (《周礼注疏》人物)射於矍相之圃,蓋觀者如堵墻。射至於司馬,使子路執弓矢,出誓射者。又使公罔之裘、 序點揚觶而語。詢眾庶之儀若是乎?○寧復,扶又反,下“猶復”同。皮射之,食亦反。樂與,音馀。矍,俱縛專反,本或作瞿,音同。相,息亮反。堵,丁古反。 觶,支豉反。
[疏]“退而”至“興舞”○釋曰:言“退”者,謂獻賢能之書於王,退來鄉內。云“以鄉射之禮”者,州長春秋二時習射於序,名為鄉 射。今鄉大夫還用此鄉射之禮。云“五物詢眾庶”者,物,事也。“一曰”、“二曰”已下是也。○注“以用也”至“是乎”○釋曰:“行鄉射之禮”者,案今《儀 禮·鄉射》云:“豫則鉤楹內,堂則內楹外。”又云:“序則物當棟,堂則物當楣。”堂謂鄉學,據鄉大夫所行射禮也。豫謂州長春秋二時習射於序。司農云“和謂 閨門之內行也”者,以其父子主和,故和謂閨門之內行也。云“容謂容貌也”者,以其容是容儀,故知容貌也。后鄭不從此義。杜子春“讀和容為和頌,謂能為樂 也”者,興舞即舞樂,今又以和容謂能為樂,故后鄭亦不從。“玄謂和載六德,容包六行也”者,破司農、子春之義。案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,教成則興之,明此 詢者還是三物之內,不是三物之外別有和容。又且主皮興舞是六藝之內,明此和容是六德六行之中。在下謂之載,和在六德之下,故云和載六德。云“容包六行” 者,在上謂之包,容則孝也,孝在六行之上,故云容包六行。必知容得為孝者,案《漢書》“高堂生善為容”,容則禮也。善為孝者必合於禮之容儀,故以孝為容者 也。云“庶民無射禮”者,天子至士,有大射、燕射、賓射之等,庶人則無此射禮,故云無射禮也。云“因田獵分禽,則有主皮”者,案《大司馬職》大獸公之,小 禽私之者。至舍,更與在田之人,射則取之,則有云主皮。“主皮者,張皮射之,無侯也”者,自士已上,張皮侯、采侯、獸侯、庶人主射此皮,故云主皮無侯也。 云“主皮、和容、興舞,則六藝之射與禮樂與”者,以此三者當之,故以主皮當射,和容當禮,興舞當樂。若然,三物之中,其事一十有八。今六德之中唯問和,六 行之中唯問容,六藝之中唯問禮樂。獨問此者,既貢賢於王,其馀則未能盡備,故略舉五者以問之。六德是其大者,故問下之和者;六行是其小者,故問上之孝者 也。六藝之中,禮以安上治民,樂以移風易俗。男子生,設弧於門左,射是男子之事,此者人行之急,故特言之,自馀略而不說。又云“當射之時,民必觀焉,因詢 之也”者,案《鄉射記》“唯君有射于國中,其馀則否”。注云:“臣不習武事於君側。”以其鄉射在城外,眾庶皆觀焉,故得詢此五物。云“孔子射於矍相之圃已 下”者,此是《禮記·射義》文。天子諸侯射,先行燕禮。卿大夫士射,先行鄉飲酒之禮。時孔子為鄉大夫,鄉射之禮先行飲酒禮,故云孔子射於矍相之圃。矍相, 地名。以其臣不得在國射,故射於矍相之圃。“蓋觀者如堵墻”者,以其鄉內眾庶皆集在射所,故云觀者如堵墻。云“射至於司馬”者,以其飲酒之禮必立司正,於 將射,變司正為司馬也。案《鄉射》、《大射》,司射執弓矢。今此云子路執弓矢,則子路為司射也。云“子路出誓”者,以其眾庶多,不可盡與之射,故誓去之。 云“又使公罔之裘、序點揚觶而語”者,案鄉飲酒之禮,一人舉觶為旅酬始,二人舉觶為無算爵始。射在無算爵前。今誓在無筭爵后者,但射實在無算爵前,今未射 之前,用此無算爵禮,二人舉觶之法,以誓眾庶耳。非謂此射在無算爵后。云“詢眾庶之儀若是乎”者,孔子謂諸侯鄉大夫,此經是天子鄉大夫,引彼以證此,故云 “乎”以疑之。
此謂使民興賢,出使長之;使民興能,入使治之。言是乃所謂使民自舉賢者,因出之而使之長民,教以德行道藝於外也。使民 自舉能者,因入之而使之治民之貢賦田役之事於內也。言為政以順民為本也。《書》曰:“天聰明自我民聰明,天明威自我民明威。”《 老子 (《周礼注疏》人物)》曰:“圣人無常心, 以百姓心為心。”如是則古今未有遺民而可為治。
[疏]“此謂”至“治之”○釋曰:言“此謂使民興賢”者,謂上經賓舉者皆民中舉之,還使治民, 故云此謂使民興賢。“出使長之”,謂使鄉外與民為君長。云“使民興能,入使治之”者,謂能者復來入鄉中,治民之貢賦。○注“言是”至“為治”○釋曰:云 “使民自舉賢者,因出之而使之長民,教以德行道藝於外也”者,以賢者德大,故遣出外,或為都鄙之主,或諸侯,皆可也。以其自有德行道藝,故還使之教民以德 行道藝。云“使民自舉能者,因入之而使之治民之貢賦田役之事於內也”者,以其能者德小,不可以為大夫諸侯等,故還入鄉中,量德大小,以為比長、酂長已上之 官,治民之貢賦田役於內也。云“言為政以順民為本也”者,《禮記》云:“上酌民言,則下天上施。上不酌民言,則下不天上施。”故尋為政以順民為本也。 《書》曰“天聰明”已下,是《尚書·咎繇篇》之文也。自,用也。言天雖聰明,視聽既遠,不自用己之聰明,用民之聰明。民之歸者,則授之以天位,謂若湯、武 是也。天明威自我民明威者,威,畏也。天雖明察可畏,不自用己之明威,用我民明威。民所叛者則討之,謂若桀、紂是也。云“《老子》曰:圣人無常心,以百姓 心為心”者,但圣人形如枯木,心若死灰,空洞無我,故無常心,以百姓之心為心。引之者,證順民為本之意。云“如是則古人未有遺民而可為治”者,天聰明是 古,《老子》與此文為今,皆順民為治,故云古今未有遺民而可為治也。
歲終,則令六鄉之吏皆會政致事。會,計也。致事,言其歲盡文書。
[疏]“年終”至“致事”○釋曰:年終將考其得失,則令六鄉之吏州長已下,皆計會教政之功狀,致其所掌之事於鄉大夫。鄉大夫以下,致與大司徒,然后考之。
正歲,令群吏考法于司徒,以退,各憲之於其所治之國。
[疏]釋曰:正歲,建寅之月,鄉大夫令州長已下群吏,令使考法於司徒,正謂受而考量行之,故云“以退,各憲之於其所治”。憲者,表縣之也。
大詢于眾庶,則各帥其鄉之眾寡而致於朝。大詢者,詢國危、詢國遷、詢立君。鄭司農云:“大詢于眾庶,《洪范》所謂‘謀及庶民’。”
[疏]“大詢”至“於朝”○釋曰:國有大事,必順於民心,故與眾庶詢謀。則六鄉大夫各帥其鄉之眾寡而致於朝,謂外朝三槐九棘之所,共詢謀之。○注“大 詢”至“庶民”○釋曰:知“大詢,詢國危、詢國遷、詢立君”者,案《小司寇職》云“掌外朝之政,以致萬民而詢焉,一曰詢國危”。已安庶民,云國大詢于眾庶 而致於朝,故知大詢者,詢國危之等。此三者皆是國之大事,故稱大詢。《小司寇》雖不云大,《大卜》云“大貞”,即此詢國危之等也。“鄭司農云大詢於眾 庶”,引《洪范》所謂“謀及庶民”者,彼謀及庶民即大詢於眾庶,一也,故引為證。
國有大故,則令民各守其閭,以待政令。使民皆聚於閭胥所治處。
[疏]“國有”至“政令”○釋曰:“大故”,謂災變寇戎之等。警急須人,故鄉大夫令州長已下,使民各守其閭胥所治處,以待國之政令。○注“使民”至“治處”○釋曰:二十五家為閭,中士為閭胥,則有治政之處以聚其民。
以旌節輔令,則達之。民雖以徵令行,其將之者無節,則不得通。
[疏]“以旌”至“達之”○釋曰:國有大事,故恐有奸寇,故使民徵令出入來往,皆須得旌節,輔此徵令文書,乃得通達使過。故鄭云“民雖以徵令行,其將之者無節,則不得通”。
州長,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。鄭司農云:“二千五百家為州。《論語》曰:‘雖州里行乎哉。’《春秋傳》曰:‘鄉取一人焉以歸,謂之夏州。’”
[疏]“州長”至“之法”○釋曰:一鄉管五州,事大夫一人為州長,故云州長各掌其州之教也。教謂十二教。云“治政令之法”者,謂十二教之外,所施政令皆 治之。○注“鄭司”至“夏州”○釋曰:二千五百家為州者,雖無正文,約則有之。案上文,五家為比、五比為閭、四閭為族、五族為黨、五黨為州,州二千五百家 也。又引“《春秋傳》曰”已下者,案《左氏》宣公十一年傳曰:“楚子伐陳,遂入陳,殺夏徵舒,因縣陳。申叔時諫,乃復封陳,鄉取一人焉以歸,謂之夏州。” 注云:“言取討夏徵舒之州。”引此者,以證有州之義也。
正月之吉,各屬其州之民而讀法,以考其德行道藝而勸之,以糾其過惡而戒之。屬猶合也,聚也。因聚眾而勸戒之者,欲其善。○屬,音燭,注下皆同。
[疏]“正月”至“戒之”○釋曰:謂建子之月一日也。“各屬其州之民”者,屬猶合也,聚也,謂合聚一州之民也。“而讀法”者,謂對眾讀一年政令及十二教 之法,使知之。云“以考其德行道藝而勸之”者,謂考量民之六德、六行及六藝之道藝,而勸勉之,使之勤脩。云“以糾其過惡而戒之”者,民有過惡,糾察,與之 罪而懲戒之。○注“屬猶”至“其善”○釋曰:言“因聚眾而勸戒之”者,謂欲勸戒之必須聚眾,故言因聚眾而勸戒之,欲其善也。
若以歲時祭祀州社,則屬其民而讀法,亦如之。春秋以禮會民而射于州序。序,州黨之學也。會民而射,所以正其志也。《射義》曰:“射之為言繹也。繹者,各繹己之志。”○會,如字,注同。
[疏]“若以”至“州序”○釋曰:上云歲時,皆謂歲之四時,此云歲時,唯謂歲之二時春秋耳。春祭社,以祈膏雨,望五穀豐熟。秋祭社者,以百穀豐稔,所 以。故云祭祀州社也。云“則屬其民而讀法亦如之”者,凡讀法,皆因即會以聚民。今既祭,因聚民而讀法,故云亦如之。云“春秋以禮會民而射于州序”者,州長 因春秋二時皆以禮會聚其民,而行射禮于州之序學中。言“以禮”者,亦謂先行鄉飲酒之禮乃射,故云以禮也。○注“序州”至“之志”○釋曰:此知“序,州黨 學”者,案下《黨正》亦云“飲酒于序”,故知州黨學同名為序。若鄉則立庠,故《禮記·鄉飲酒義》云:“主人迎賓于庠門之外。”彼鄉大夫行賓賢能,非州長黨 正所行,故知庠則鄉學也。云“會民而射,所以正其志也”者,凡禮射,皆須存其志意,故鄭即引《射義》曰“射之為言繹也,繹者,各繹己之志。”繹,陳也。言 各陳己志者,謂若《射義》云“射者,內志正,外體直,乃能中之”是也。
凡州之大祭祀、大喪、皆蒞其事。大祭祀,謂州社稷也。大喪,鄉老、鄉大夫於是卒者也。蒞,臨也。
[疏]“凡州”至“其事”○釋曰:云“凡”者,以其大祭大喪非一,故云凡也。云“州之大祭祀、大喪”者,則非國家祭祀喪事。謂州之大祭,唯有春秋祭社 也。州之大喪者,三公、鄉大夫之喪也。云“皆蒞其事”者,二州長皆臨其事也。○注“大祭”至“臨也”○釋曰:言“大祭祀謂州社稷”者,以上文云“歲時祭祀 州社”,此經又因言州之大祭祀,故知還是上文州社也。知有稷者,以其天子諸侯三社,皆稷對之,故知兼有稷也。言“州社”者,若言大社、國社之類,又對黨祭 禜、族祭酺,故此特言州社也。云“大喪,鄉老鄉大夫”者,以其遠郊之內置六鄉,鄉老與鄉大夫死,不出六鄉,要在一鄉、一州、一黨、一族、一閭之內。今據州 而言,故云“於是卒者”也。
若國作民而師田行役之事,則帥而致之,掌其戒令與其賞罰。致之,致之於司徒也。掌其戒令賞罰,則是於軍因為師帥。
[疏]“若國”至“賞罰”○釋曰:言“若”者,不定之辭。若,如也。如有國家作起其民。師謂征伐,田謂田獵,行謂巡狩,役謂役作。此數事者,皆須徵聚其 民。州長則各帥其民而致之于司徒也。云“掌其戒令與其賞罰”者,州長既致其民,還自領己民為師帥,故還使州長掌之也。○注“致之”至“師帥”○釋曰:云 “致之於司徒也”者,謂州長致與小司徒,小司徒乃帥而致與大司徒,故小《司徒職》云“大軍旅帥其眾庶”是也。云“因為師帥”者,若眾屬軍吏,別有軍吏掌 之,何得還自掌之,故知因為師帥也。但在鄉為州長已管其民,在軍還領己民為師帥,即是因內政寄軍令也。
歲終,則會其州之政令。正歲則讀教法如初。雖以正月讀之,至正歲猶復讀之,因此四時之正重申之。○重,直用反。
[疏]“歲終”至“如初”○釋曰:既不言正歲之終,《周禮》之內直言歲終者,皆是周之歲終也。言“則會其州之政令”者,謂會計當州。黨正己下政令文書,將以考課也。云“正歲則讀教法如初”者,以其建寅之月得四時之正,於教令審,故又讀教法。言如初者,亦當屬民讀之也。
三年大比,則大考州里,以贊鄉大夫廢興。廢興,所廢退、所興進也。鄭司農云:“贊,助也。”
[疏]“三年”至“廢興”○釋曰:州長至三年大案比之日則大考州里者,謂年年考訖,至三年則大考之。言大者,時有黜陟廢興故也。
黨正,各掌其黨之政令教治。鄭司農云:“五百家為黨。《論語》曰‘孔子於鄉黨’。又曰‘闕黨童子’。”○治,直吏反,《族師》“治令”同。
[疏]“黨正”至“教治”○釋曰:言“各”者,一鄉有二十五黨,故各掌其黨之政令及十二教與治職文書。○注“鄭司”至“童子”○釋曰:先鄭知“五百家為黨”者,以其五家為比,五比為閭,四閭為族,五族為黨,故知也。引《論語》者,證有黨義也。
及四時之孟月吉日,則屬民而讀邦法以糾戒之。以四孟之月朔日讀法者,彌親民者於教亦彌數。○數,音所角反。
[疏]“及四”至“戒之”○釋曰:及,至也。黨正四時孟月吉日則屬民而讀邦法者,因糾戒之,如州長之為也。○注“以四”至“彌數”○釋曰:云“以四孟之 月朔日讀法者,彌親民者於教亦彌數”者,上文州長唯有建子、建寅及春秋祭社四度讀法。此黨正四孟及下文春秋祭禜并正歲,一年七度讀法者,以其鄉大夫管五 州,去民遠,不讀法;州長管五黨,去民漸親,故四讀法;黨正去民彌親,故七讀法。鄭云彌親民者,則非直徒解黨正而已。案下族師十四教讀法,彌多於此,故鄭 玄釋云彌親民者於教亦彌數也。
春秋祭禜,亦如之。禜謂雩禜水旱之神。蓋亦為壇位,如祭社稷云。○禜,榮敬反。
[疏]“春 秋”至“如之”黨正不得與州同祭社,故亦春秋祭禜神也。○注“禜謂”至“稷云”○釋曰:鄭知“祭謂雩禜水旱之神”者,案《禮記·祭法》云“雩禜祭水旱”。 案昭公元年《左氏傳》,子產云:“水旱癘疫之不時,於是乎禜之。”皆是禜祭水旱神也。云“蓋亦為壇位,如祭社稷云”者,以其《大司徒》及《封人》等皆云社 稷有壇,又《祭法》王宮祭日及雩禜祭水旱等皆是壇名,故知亦如社稷有壇位。無正文,故言“云”以疑之也。
國索鬼神而祭祀,則以禮屬 民,而飲酒于序以正齒位:壹命齒于鄉里,再命齒于父族,三命而不齒。國索鬼神而祭祀,謂歲十二月大蠟之時,建亥之月也。正齒位者,《鄉飲酒義》所謂“六十 者坐,五十者立侍。六十者三豆,七十者四豆,八十者五豆,九十者六豆”是也。必正之者,為民三時務農,將闕於禮,至此農隙而教之尊長養老,見孝悌之道也。 黨正飲酒禮亡,以此事屬於鄉飲酒之義,微失少矣。凡射飲酒,此鄉民雖為卿大夫,必來觀禮,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記》“大夫樂作不入,士既旅不入”是也。齒于 鄉里者,以年與眾賓相次也。齒于父族者,父族有為賓者,以年與之相次;異姓雖有老者,居於其上。不齒者,席于尊東,所謂遵。○蠟,仕詐反,依字作礻昔。 為,于偽反。隙,去逆反,本又作郤。弟,音悌,下同。
[疏]“國索”至“不齒”○釋曰:黨正行正齒位之禮,在十二月建亥之月為之,非蠟祭之 禮。而此云“國索鬼神而祭祀”者,以其正齒位禮在蠟月,故言之以為節耳。當國索鬼神而祭祀之時,則黨正屬聚其民而飲酒于序學中,以行正齒位之法。當正齒位 之時,民內有為一命已上,必來觀禮,故須言其坐之處。云“一命齒于鄉里”者,此黨正是天子之國黨正,則一命亦天子之臣。若有一命之人來者,即于堂下鄉里之 中為齒也。云“再命齒于父族”者,謂父族為賓,即與之為齒,年大在賓東,年小在賓西。“三命而不齒”者,若有三命之人來者,縱令父族為賓,亦不與之齒。若 非父族,是異姓為賓,灼然不齒,位在賓東,故云不齒也。若然,《典命》雖不見天子之士命數,《序官》有上士、中士、下士,則上士三命,中士二命,下士一 命,則此一命謂下士,再命謂中士,三命謂上士也。○注“國索”至“謂遵”○釋曰:云“國索鬼神而祭祀,謂歲十二月大蠟之時”,是《禮記·郊特牲》文。“建 亥之月”者,是鄭君解義語。言此者,謂行正齒位之禮亦在此月也。云“正齒位者,《鄉飲酒義》所謂六十者坐”至“六豆”者,并是彼文。案彼文謂五十者立侍, 六十者乃於堂上而坐。禮,年六十已上,籩豆有加,故不得籩豆耦。而云“六十者三豆,七十者四豆,八十者五豆,九十者六豆”若然,則堂下五十立者二豆而已。 引之者,證此經與彼同是正齒位之法也。云“必正之者,為民三時務農,將闕於禮,至此農隙而教之尊長養老,見孝弟之道也”者,春夏秋三時,務在田野,闕於齒 序之節。隙,閑也。至此十月,農事且閑而教之。言尊長養老,即五十已上至九十正齒位是也。但孝弟施于家內,今行尊長養老,則是孝弟之道通達于外者也。云 “黨正飲酒禮亡”者,《儀禮》篇卷并在之日,別有黨正飲酒之禮,見今十七篇內無黨正飲酒之禮,故云亡也。云“以此事屬于鄉飲酒之義微失少矣”者,但《儀 禮》未亡之時,篇內論正齒位之禮,其義具悉。今將此經之事連屬於《鄉飲酒義》,則《鄉飲酒義》唯有五十已上豆數之言,此經唯有一命已下觀禮之事,二處相 兼,比於《儀禮》篇中鄉飲酒法,義理乃未足,微失於少,故云徵失少矣。云“凡射飲酒”者,謂州長春秋行射,黨正十二月行飲酒,二事俱同,故兼言射也。云 “此鄉民雖為卿大夫,必來觀禮”者,證此經一命以至三命,齒與不齒之人,來在位之法也。又引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記》者,證二事俱有一命已下觀禮來入時節。 案彼經鄉大夫皆作樂前入,士未旅前入,故云“大夫樂作不入”。鄭彼注云:“后樂賢也。”云“士既旅不入”,注云:“后正禮也。”若然,大夫、士來觀禮者, 皆為樂賢行禮而至,故大夫樂作不入,士既旅不入也。云“齒于鄉里者,以年與眾賓相次也”者,謂在堂下與五十已下眾賢賓客相次。以其一命,若據天于之國,一 命為下士;若據諸侯之國,一命為公侯伯之士;若據子男之士,不命,固在堂下,以其士立于下故也。云“齒于父族者,父族有為賓者,以年與之相次”者,以其賓 在戶牖之間,南面,若賓是同姓父族,則與之齒也。云“異姓雖有老者,居於其上”者,既言齒于父族,明異姓非父族,不齒可知。云“不齒者席于尊東,所謂遵” 者,案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》皆酒尊在室戶東、房戶西,賓主夾之。鄉人為卿大夫來觀禮,為鄉人所遵法,謂之為遵,席位在酒尊東,公三重,大夫再重,故知不齒 者席于尊東也。云所謂遵者,所謂《鄉射》、《鄉飲酒》之遵也。案鄭注《鄉飲酒》,云“此篇無正齒位之事焉”者,彼是三年一貢士,直行飲酒之禮,賢者為賓, 其次為介,其次又為眾賓,賓而貢之,如此,無黨正正齒位之事。案彼注又云“天子之國,三命者不齒;於諸侯之國,爵為大夫則不齒矣”者,以其賓賢能年幾必小 於卿大夫等,是以天子之國三命士,及公侯伯之卿三命、大夫一命、子男之卿再命、大夫一命,但是大夫以上無問命數,皆不齒,以其大夫已上爵尊故也。但諸侯之 卿當天子之上士,故天子之國三命乃不齒,天子士再命已下及諸侯之士則皆齒,以其士卑立于下,故在堂下與鄉人立者齒也。彼是賓賢能禮。若黨正飲酒之禮,則此 文是天子黨正飲酒法,則一命齒于鄉里,在堂下與鄉人齒;再命齒于父族,父族為賓在堂上,則天子再命之士亦在堂上。與彼賓賢能鄉飲酒義異者,案《鄉射記》 云:“大夫與,則公士為賓。”則此黨正飲酒,有一命已上觀禮,則亦以公士為賓。但公家之士其年必大,故天子之士再命者亦與之齒。苦然,賓賢能,天子之士再 命不齒者,彼賓賢能,非正齒位法,別為一禮,故與黨正正齒位禮異也。
凡其黨之祭祀、喪紀、昏冠、飲酒,教其禮事,掌其戒禁。其黨之民。○冠,古亂反。
[疏]“凡其”至“戒禁”○釋曰:此一經,并是民之所行,上州之祭祀、大喪義異。此祭祀已下,雖是民之所行,民者,冥也,非教不可,故黨正皆教其禮事也。因掌其戒命督禁之。○注“其黨之民”○釋曰:經云“凡其黨之祭祀”之等,言“凡”是廣及之言,故云“其黨之民”也。
凡作民而師田行役,則以其法治其政事。亦於軍因為旅帥。
[疏]注“亦於”至“旅帥”○釋曰:此亦如上釋,非眾屬軍吏者。黨正在鄉各管五百家,出軍之時,家出一人,則五百人為旅,黨正還為旅帥,亦如州長因為師帥也。
歲終,則會其黨政,帥其吏而致事。
[疏]釋曰:黨正以一黨之內有族師以下諸官等,故歲終則會計一黨政治功狀,則帥其族師以下之吏,致其所掌之事於州長,州長又致與鄉大夫,鄉大夫致與大司徒而行賞罰也。
正歲,屬民讀法而書其德行道藝。書,記之。
[疏]注“書記之”○釋曰:黨正於正歲建寅朔日聚眾庶讀法,因即書其德行道藝。鄭解書“書,記之”者,以其三年乃一貢,今每年正歲皆書記勸勉之,三年即貢之也。
以歲時蒞校比。蒞,臨也。鄭司農云:“校比,《族師職》所謂‘以時屬民,而校登其族之夫家、眾寡,辨其貴賤、老幼、廢疾可任者,及其六畜、車輦’。如今小案比。”
[疏]“以歲時蒞校比”○釋曰:案《族師職》以歲之四時校比,此黨正管五族,至校比之時,黨正往臨之,恐其有差失故也。○注“蒞臨”至“案比”○釋 曰:。鄭司農所云者,并《族師職》文。以其黨正所臨,臨族師,故還引族師校比之法,以證成其義也。云“如今小案比”者,此舉漢法。言小案比,對三年大比為 小耳。
及大比,亦如之。
[疏]釋曰:及,至也。族師至三年大案比,黨正亦蒞之。
族師,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。政事,邦政之事。鄭司農云:“百家為族。”
[疏]“族師”至“政事”○釋曰:云“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”者,以其族師主百家,各自受法于上,而掌其族戒令政事也。○注“政事”至“為族”○釋曰:云“政事,邦政之事”者,謂國之征役皆是也。先鄭云“百家為族”者,亦約五家為比、五比為閭、四閭為族,政知族百家也。
月吉,則屬民而讀邦法,書其孝弟睦孝有學者。月吉,每月朔日也。故書上句或無“事”字。杜子春云:“當為‘正月吉’。”書亦或為“戒令政事,月吉則屬民而讀邦法”。
[疏]“月吉”至“學者”○釋曰:此族師亦聚眾庶而讀法,因書其孝弟睦姻有學者。黨正直書,德行道藝具言,此云孝弟睦姻,惟據六行之四事。有學,即六藝 也。計族師所書,亦應不異黨正。但文有詳略,故所言有異。但族師親民,故析別而言耳。○注“月吉”至“邦法”○釋曰:云“月吉,每月朔日也”者,以其彌親 民,教亦彌數,故十二月朔皆讀之。云“故書上句或無事字”者,則月與上政字連。政又為正字,故杜子春云“當為正月吉”。但族師親民,讀法宜數,若為正月之 吉,則與州長同,於義不可。云“書亦或為戒令政事,月吉則屬民而讀邦法”者,此義還與經同,於義為得。后鄭從之,故引之在下也。
春秋 祭酺,亦如之。酺者,為人物災害之神也。故書酺或為步,杜子春云:“當為酺。”玄謂《校人職》又有冬祭馬步,則未知此世所云蝝螟之酺與?人鬼之步與?蓋亦 為壇位如雩禜云。族長無飲酒之禮,因祭酺而與其民以長幼相獻酬焉。○酺,音步,或音蒲。校,戶教反。蝝,悅全反。螟,覓經反。酺與,音馀,下“步與”同。 禜,榮敬反,本亦作禜,下“黨禜”同。
[疏]“春秋祭酺亦如之”○釋曰:族師於春秋祭祀酺神之時,亦如上月朔讀法也。○注“酺者”至“酬 焉”○釋曰:鄭知“酺者為人物害之神”者,凡國之祈祭者,皆恐與人物為災害。謂若州長黨正所祭社禜,亦為水旱與人物為災害,明此亦是恐與人物為災害之神 也。云“故書酺或為步,杜子春云當為酺”者,《校人職》云“馬步”,亦為行步之字,而子春破之從酺者,子春亦無正文,直以此經今文為正,故依之也。“玄謂 《校人職》又有冬祭馬步”者,彼是與馬為害,故祭之。引之者,證此酺亦與人物為害。云“則未知此世所為蝝螟之酺與,人鬼之步與”者,但此經云酺,不知何 神,故舉漢法以況之。但漢時有蝝螟之酺神,又有人鬼之步神,未審此經酺定當何酺,故兩言之。以無正文,故皆云“與”以疑之也。云“蓋亦為壇位,如雩禜云” 者,上黨正雩禜,鄭云“蓋亦為壇位,如祭社稷云”,已疑禜為壇位。今此文約與雩禜同,故言“云”以疑之。云“族長無飲酒之禮”者,案:上州長春秋習射有飲 酒禮,黨正十月農功畢亦有飲酒禮,皆得官物為之。今此族卑不得官物為禮,故云族無飲酒禮也。云“因祭酺而與其民以長幼相獻酬焉”者,鄭必知因祭酺有民飲酒 之禮者,案《禮記·禮器》云:“周旅酬六尸。曾子曰:‘周禮其猶醵與?’”鄭注彼云:“合錢飲酒為醵,旅酬相酌,似之也。”即引《明堂禮》“乃命國醵”, 鄭據《禮器》、《明堂禮》皆有醵法,醵即合錢飲酒,以不得官酒,故須合錢耳。
以邦比之法,帥四閭之吏,以時屬民而校,登其族之夫家眾寡,辨其貴賤、老幼、癈疾可任者,及其六畜、車輦。登,成也,定也。
[疏]“以邦”至“車輦”○釋曰:云“以邦比之法”者,案比之法,國家有常,故據其常法以案比之,故云以邦比之法也。云“帥四閭之吏”者,族師管四閭, 閭胥皆中士,又有二十比,比長皆下士,是帥四閭之吏也。云“以時屬民而校”者,謂屬聚其民而校比之也。云“登其族之夫家眾寡”者,夫家即男女也,有夫有婦 乃成家。自二人以至十人為九等,七六五者為其中。若然,則六口為中,七口已上為眾,五口已下為寡。云“辨其貴賤、老幼”者,貴謂卿大夫,賤謂占賣國之斥 幣、販易之人也,癈疾謂癈於人事疾病,若今癃不可事者也。云“可任者”,謂若國中七尺以及六十,野自六尺以及六十五,皆征之,則可任也者。及其六畜,馬牛 羊豕犬雞。車,駕牛馬。輦,人輓行,皆辨之也。
五家為比,十家為聯;五人為伍,十人為聯;四閭為族,八閭為聯。使之相保相受,刑罰慶賞相及相共,以受邦職,以役國事,以相葬貍。相共,猶相救相赒。○葬,如字,劉才郎反。埋,本或作貍,莫皆反。
[疏]“五家”至“葬埋”○釋曰:云“五家為比,十家為聯”,又云“五人為伍,十人為聯”者,在家為有五家為比,比長領之,無十家為聯相管之法。今云十 家為聯者,以在軍之時,有十人為什,本出於在家,故并二比為十家為聯。擬入軍時相并,故覆云五人為伍,十人為聯,明是在軍法耳。云“四閭為族,八閭為聯” 者,張逸問:“族百家,安得有八閭?”鄭答:“并之為聯耳。”若然,亦如二比為聯之類也。云“使之相保”者,謂相保不為愆負。云“相受”者,謂宅舍有故, 相受寄記。云“刑罰慶賞相及”者,案:趙商問:“族師之義,鄰比相坐。《康誥》之說,門內尚否。《書》、《禮》是錯,未達旨趣。”鄭答:“族師之職, 周公 (《周礼注疏》人物) 新制禮,使民相共敕之法。《康誥》之時,周法未定,又新誅三監,務在尚寬,以安天下。先后異時,各有云為,乃謂是錯。”○注“相共”至“相周”○釋曰:案 《大司徒職》云:“五族為黨,使之相救,五黨為州,使之相赒。”此所戒敕,亦與彼同,故引為證也。
若作民而師田行役,則合其卒伍,簡其兵器,以鼓鐸、旗物帥而至,掌其治令、戒禁、刑罰。亦於軍因為卒長。
[疏]“若作”至“刑罰”○釋曰:“若作民而師田行役,則合其卒伍”者,族師主百家,家出一人,即為一卒,卒長還使族師為之,故鄭云亦因為卒長也。云 “簡其兵器”者,在軍即有弓矢、殳矛、戈戟。云“以鼓鐸旗物”者,案《大司馬》:“春辨鼓鐸:王執路鼓,諸侯執賁鼓,軍將執晉鼓,師帥執提,旅帥執鼙,卒 長執鐃,兩司馬執鐸,公司馬執鐲。”又《司常》云“王建大常”已下,是鼓鐸旗物也。“帥而至”者,族師以帥士卒具備,帥至於鄉師,以致司徒也。注“亦於軍 因為卒長”者,亦釋經“掌其治令”已下,亦非眾屬軍吏,還是自為卒長者也。
歲終,則會政致事。
閭胥,各掌其閭之徵令。鄭司農云:“二十五家為閭。”
[疏]注“鄭司”至“為閭”○釋曰:先鄭知“二十五家為閭”者,以其五家為比,五比為閭,故知閭二十五家也。而云“各掌其閭之徵令”者,徵令即下文歲時以下之事是也。
以歲時各數其閭之眾寡,辨其施舍。凡春秋之祭祀、役政、喪紀之數,聚眾庶;既比,則讀法,書其敬敏任恤者。祭祀,謂州社、黨禜、族酺也。役、田役也。政 若州射黨飲酒也。喪紀,大喪之事也。四者及比,皆會聚眾民,因以讀法以敕戒之。故書“既”為“暨”。杜子春讀政為征,暨為既。○數,色主反。政役,如字, 杜音征。會,如字,下會同。暨,其器反,又斤乙反。
[疏]“以歲”至“恤者”○釋曰:言“以歲時”者,謂歲之四時。云“各數其閭之眾寡”者, 閭胥各自數當閭之內戶口多少。云“辨其施舍”者,亦謂國中七尺以及六十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,皆征之,已外施舍不役。云“凡春秋之祭社、役政、喪紀之 數,聚眾庶”者,謂州長、黨正、族師祭祀及役政與王家喪紀,閭胥皆為之聚眾庶,以待驅使也。云“既比則讀法”者,上族師已上官尊,讀法雖稀稠不同,皆有時 節,但閭胥官卑而於民為近,讀法無有時節,但是聚眾庶比之時節讀法,故云既比則讀法。云“書其敬敏任恤”者,以上書其德行道藝,今此閭胥親民更近,故除任 恤六行之外,兼記敬敏者也。○注“祭祀”至“為既”○釋曰:知“祭祀謂州社、黨禜、族酺”者,以其黨鄉之內,所有祭祀無過此三者而已,故知義然也。云 “役,田役也”者,上文師田行役并言,則役是役作。但田是國之常事,田重於功作,此文不云田,故知役是田役也。知“政是州射黨飲酒”者,政與上祭祀連文, 聚眾庶,故知若州射及黨飲酒也。云“喪紀大喪之事也”者,此大喪,王之喪也。知者,以其聚眾庶,明非上州之大喪,故以王之喪解之。
凡事,掌其比觵撻罰之事。觵撻者,失禮之罰也。觵用酒,其爵以兕角為之。撻,撲也。故書或言“觵撻之罰事”杜子春云:“當言觵撻罰之事。”○觵,古橫反。撻,吐達反。撲,普卜反。
[疏]“凡事”至“之事”○釋曰:言“凡”,非一,則是鄉飲酒及鄉射飲酒有失禮者須罰之,故云凡事。云“掌其比”者,人聚則有校比之法,皆掌之。云“觵 撻罰之事”者,凡有失禮者,輕者以觵酒罰之,重者以楚撻之,故雙言觵撻罰之事。○注“觵撻”至“之事”○釋曰:鄭知“觵用酒”者,以其古者失禮之罰,罰用 酒。又知“其爵以兕角為之”者,見《詩》云“兕觵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