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春官宗伯第三
[疏]釋曰:《鄭目錄》云:“象春所立之官也。宗,尊也。伯,長也。春者生萬物,天子立宗伯,使掌邦禮,典禮以事神為上,亦所以使天下報本反始。不言司者,鬼神示人之所尊,不敢主之故也。”
惟王建國,辨方正位,體國經野,設官分職,以為民極。乃立春官宗伯,使帥其屬而掌邦禮,以佐王和邦國。禮謂曲禮五,吉、兇、賓、軍、嘉,其別三十有六。 鄭司農云:“宗伯,主禮之官,故《書·堯典》曰:‘帝曰:“咨!四岳,有能典朕三禮?”僉曰:“伯夷。”帝曰:“俞,咨伯,汝作秩宗。’”宗官又主鬼神, 故《國語》曰:‘使名姓之后,能知四時之生,犧牲之物,玉帛之類,采服之宜,彝器之量,次主之度,屏攝之位,壇場之所,上下之神祇,氏姓之所出,而率舊典 者為之宗。’《春秋》‘禘于大廟,躋僖公’,而《傳》曰:‘夏父弗忌為宗人’,又曰‘使宗人釁夏獻其禮’。《禮·特性》曰:‘宗人升自西階,視壺濯及豆 籩。’然則唐虞歷三代,以宗官典國之禮與其祭祀,漢之大常是也。”○僉,七潛反,皆也。俞,羊朱反,然也。李一音由。女秩,音汝。氏姓,如字,劉音紙。大 廟,音泰,下放此。隮,本又作躋,子兮反,升也。父,音甫。釁,虛覲反。
[疏]“惟王”至“邦國”○釋曰:云“掌邦禮以佐王和邦國”者,樂主 和同,禮主簡別。案《樂記》云:“樂勝則流,禮勝則離。”鄭云:“離謂析居不和,恐其不和,是以禮言和。《論語》云:‘禮之用,和為貴’”也。○注“禮 謂”至“是也”○釋曰:云“禮謂曲禮五”者,案《禮序》云:“禮者,體也,履也。”一字兩訓,蓋有以也。統之於心名為體,《周禮》是也。踐而行之名曰履, 《儀禮》是也。既名“儀禮”,亦名“曲禮”,故《禮器》云:“經禮三百,曲禮三千。”鄭玄云:“經禮,謂《周禮》也。曲,猶事也,事禮謂今《禮》也,其中 事儀三千。”若然,則《儀禮》為曲禮。今此鄭云“禮謂曲禮五”者,對文則《儀禮》是曲禮,《周禮》是經禮,散文此《周禮》亦名曲禮。是以《藝文志》云: “帝王世有損益,至周曲為之防。”是指此《周禮》為曲禮也。云“吉兇賓軍嘉,其別三十有六”者,并據下文而知。鄭司農云“宗伯,主禮之官”,而引《書·堯 典》“帝曰”者,謂舜咨四岳,曰:“有能典朕三禮?”三禮者,謂天地人之禮也。云“僉曰伯夷”者,四岳同辭而對,共舉伯夷也。云“帝曰俞”者,俞,然也。 然其所舉云“咨伯,女作秩宗”者,帝舜命伯夷使為秩宗。秩,次也。言宗伯主次序鬼神之事。案彼《虞書》云“脩五禮”,下又云“典朕三禮”,三五不同者,鄭 義上云“脩五禮”,與下“五玉”連文,五玉是諸侯所執玉,則五禮,非吉兇賓軍嘉之五禮,故鄭云“五禮,公侯伯子男之禮”。是以《禮論》云:“唐虞有三禮, 至周分為五禮。”若然,云三禮不言五禮,則三禮中含有五禮矣。引《國語》者,是楚昭王問於觀射父,觀射父對此辭。言“名姓之后”者,孔、服注以為圣人大德 之后。云“能知四時之生,犧牲之物”者,孔、服皆以為生謂粢盛,犧謂純毛色,牲謂牛羊豕。云“玉帛之類”者,孔、服皆以為禮神玉帛,謂若《宗伯》云“蒼 璧”、“黃琮”、“牲幣各放其器之色”是也。云“采服之宜”者,服氏云:“祭祀之所服色,謂若《司服》袞冕以下”是也。云“彝器之量”者,服云:“量,數 也。祭祀之器,皆當其數。”云“次主之度”者,服云:“次,廟主之尊卑先后遠近之度。”云“屏攝之位”者,服氏云:“屏猶并也,謂攝主不備,并之,其位不 得在正主之位。”即引《曾子問》云:“若宗子有罪,居于他國,庶子為大夫,其祭也,祝曰: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。”又云:“攝主不厭祭,不旅,不假,不 綏祭,不配。”是其攝主并之事。《左氏》昭十八年,夏五月,宋、衛、陳、鄭災,時鄭子產使子寬、子上巡群屏攝。彼鄭司農云:“束茅以為屏蔽,祭神之處,草 易然,故巡行之。”此“屏攝”義,與《國語》異。云“壇場之所”者,孔云:“去廟為祧,去祧為壇,去壇為墠。”孔又云:“場,祭道神,《曾子問》‘道而 出’是也。”云“上下之神祇”者,孔氏云:“上謂凡在天之神,天及日月星;下謂凡在地之神,謂地、山林、川谷、丘陵也。”云“氏姓之所出,而率舊典者為之 宗”者,孔氏云:“既非先圣之后,又非名姓之后,但氏姓所出之后,子孫而心常能循舊典者,則為大宗。大宗者,於周為宗伯。”云“春秋禘於太廟”者,是文二 年秋八月,《公羊》云:“大事者何?大祫也。大祫者何?合祭也。其合祭奈何?毀廟之主,陳於大祖;未毀廟之主,皆升,合食於大祖。”列昭穆,序父子。云 “躋僖公”者,案《左氏》云:“逆祀也。”時夏父弗忌為宗人。逆祀者,弗忌云:“吾見新鬼大,故鬼小。”躋,升也。謂升僖公主於閔公之上。引之者,證宗是 宗人主鬼神也。云“又曰使宗人釁夏獻其禮”者,此哀公二十四年,公子荊之母嬖,將以為夫人,使宗人釁夏獻其立夫人之禮。對曰:“無之。”公怒曰:“汝為宗 司,立夫人,國之大禮也,何故無之?”對曰:“ 周公 (《周礼注疏》人物)及武公娶於薛,孝、惠娶於商,自桓以下娶於齊,此禮也則有。若以妾為夫人,則固無其禮也。”公卒立之。 引之者,亦證宗人主禮也。又引《禮·特牲》者,此《特牲饋食禮》,是宿賓之明夕,視濯,主人與眾兄弟及賓入,即堂下位。宗人升自西階,視壺濯及豆籩,反 降,東北面告濯具。注云:“東北面告,緣賓意欲聞也。”引此者,亦證宗人主禮也。云“唐虞歷三代,以宗官典國之禮與其祭祀”者,所云《虞書》是虞法,并云 唐者,堯舜道同,故引虞,則唐亦與虞同也。言歷三代者,上舉唐虞,下舉周法,則其中夏殷亦宗官掌禮可知,故總以三代言之也。云“則漢時大常是也”者,以代 異法殊,禮有沿革,故至漢時,祭祀之禮使大常主之,故云漢之大常是也。但此宗伯主禮,并下文主鬼神,自分明,必引諸文為證者,當時張包、周 孟子 (《周礼注疏》人物)、何休等不 信《周禮》是周公所制,以為六國時陰謀之書,故先鄭以諸文為證也。
禮官之屬:大宗伯,卿一人;小宗伯,中大夫二人;肆師,下大夫四人。上士八人,中士十有六人,旅下士三十有二人。府六人,史十有二人,胥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。肆猶陳也。肆師佐宗伯,陳列祭祀之位及牲器粢盛。
[疏]“肆師”至“十人”○釋曰:此一經與下五十九官為長。此官大宗伯、小宗伯、肆師并別職。上士已下,即三職同有此官,可謂別職同官者也。大宗伯則總 掌三十六禮之等,小宗伯副貳大宗伯之事,肆師主陳祭位之等,此并亦轉相副貳之事也。○注“肆猶”至“粢盛”○釋曰:鄭知“肆師佐宗伯,陳列祭祀之位”者, 案《小宗伯》云“掌建邦之神位”,《肆師》云“立大祀,用玉帛牲牷”之等,故知佐宗伯陳列祭祀之位也。知亦陳牲器粢盛者,案其職云:“大祭祀,展犧牲系于 牢,頒于枳人。”又云:“祭之日,表齍盛,告絜展器,陳告備。”是其陳牲器粢盛之事也。
郁人,下士二人,府二人,史一人,徒八人。郁,郁金香草,宜以和鬯。○郁,於物反。
[疏]注“郁郁”至“和鬯”○釋曰:凡敘官不以官尊為先后,有以緩急,急者為先。郁人為首者,祭祀宗廟先灌,灌用郁,故其職云“掌陳器”,故宜先陳也。 鄭云“郁,郁金香草”者,《王度記》謂之鬯,鬯即郁金香草也。云“宜以和鬯”者,鬯人所掌者,是秬米為酒,不和郁者。若祭宗廟及灌賓客,則鬯人以鬯酒入郁 人,郁人得之,筑郁金草煮之,以和鬯酒,則謂之郁鬯也。
鬯人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一人,徒八人。鬯,釀秬為酒,芬香條暢於上下也。秬如黑黍,一稃二米。○鬯,敕亮反。秬,其許反,李其虛反。稃,音孚。
[疏]注“鬯釀”至“二米”○釋曰:“鬯人”在此者,案:其職云掌其秬鬯,祭社禜門先用鬯,故宜先。言未有郁,條暢得名。云“條暢於上下也”者,若宗廟 及賓客以灌地,此雖無郁,至於下經用鬯祭祀者,亦尸所飲以灌地。灌地者,其汁下入於地,其氣上升於天,故云條暢於上下也。云“秬如黑黍,一稃二米”者,案 《爾雅》云:“秬,黑黍。秠,一稃二米。”此《爾雅》上文云“秬黑黍”,是一米之秬,直以秬為名。下文云“秠,一稃二米”,亦是黑黍,但無黑黍之名,但二 米之秬貴。此鬯酒用二米者,故鄭云“秬如黑黍”,此據《爾雅》下文二米之秬,其狀如上文黑黍者。若然,《爾雅》云“秠,一稃二米”,不言黑黍者,《爾雅》 主為釋《詩》。案《生民》詩云:“維秬維秠。”《爾雅》云“秬,黑黍”,即是“維秬”者;《爾雅》云“秠,一稃二米”,即是“維秠”者也。若然,《爾雅》 及詩云秠者,即黑黍之皮,以皮而見秬。是以《鄭志》張逸問云:“《鬯人職》注云‘秬如黑黍,一稃二米’。案《爾雅》‘秠一稃二米’。未知二者同異?”鄭答 云:“秠即其皮,稃亦皮。《爾雅》重言以曉人,更無異稱也。鄭云重言者,秠既是皮,復云稃亦皮,是重言也。恐人不知秠是皮,故重言稃,稃、秠是一,還是 秬,故云更無異稱也。
雞人,下士一人,史一人,徒四人。
[疏]“雞人”○釋曰:雞人在此者,案《雞人職》云:“共雞牲,大祭祀,夜呼旦。”雞又屬木,在春,故列職於此也。
司尊彝,下士二人,府四人,史二人,胥二人,徒二十人。彝亦尊也。郁鬯曰彝。彝,法也,言為尊之法也。
[疏]“司尊彝”○釋曰:在此者,案職云掌六彝、六尊之位,尊彝是祭祀之事,故列職於此也。○注“彝亦”至“法也”○釋曰:“彝亦尊”者,以其同是酒 器,但盛郁鬯與酒不同,故異其名耳。云“郁鬯曰彝。彝,法也”者,祭宗廟,在室先陳,后乃向外陳齊酒之尊,以彝為法,故名此郁鬯曰彝也。是以鄭云“言為尊 之法”也。
司幾筵,下士二人,府二人,史一人,徒八人。筵亦席也。鋪陳曰筵,藉之曰席。然其言之筵席通矣。○鋪,普吳反,又音孚。藉,在夜反。
[疏]“司幾筵”○釋曰:在此者,凡祭祀,先設席,故其職云:“掌五幾五席,辨其用與其位。”故列職於此也。○注“筵亦”至“通矣”○釋曰:云“鋪陳曰 筵,藉之曰席”者,設席之法,先設者皆言筵,后加者為席。故其職云:“設莞筵紛純,加繅席畫純。”假令一席在地,或亦云筵,《儀禮·少牢》云“司宮筵於 奧”是也。是先設者為鋪陳曰筵,藉之曰席也。云“然其言之筵席通矣”者,所云筵席,惟據鋪之先后為名,其筵席止是一物,故云然其言之筵席通矣。
天府,上士一人,中士二人,府四人,史二人,胥二人,徒二十人。府,物所藏。言天者,尊此所藏,若天物然。
[疏]“天府”○釋曰:天府在此者,其職云:“掌祖廟之守藏,大祭祀則出而陳於廟庭。”故亦列職於此也。○注“府物”至“物然”○釋曰:云“府,物所 藏”者,鄭總解府義。府,聚也。凡物所聚皆曰府,官人所聚曰官府,在人身中飲食所聚謂之六府。《詩》云:“叔在藪,火烈具舉。”注:“藪澤,禽之府也。” 大府、玉府、外內府、泉府,皆是藏財貨,鄭云“藏財貨曰府”,亦是物所藏也。云“言天者,尊此所藏,若天物然”者,案其職云“凡國之玉鎮大寶器藏焉”是尊 此所藏若天物然,故名此府為天府也。
典瑞,中士二人,府二人,史二人,胥一人,徒十人。瑞,節信也。典瑞,若今符璽郎。
[疏]“典瑞”○釋曰:在此者,案其職云“掌玉瑞、玉器之藏”下又云“王搢大圭執鎮圭以朝日”,則是玉瑞,祭時所執玉器,所以禮神。雖有馀事,以事神為 主,在此宜也。○注“瑞節”至“璽郎”○釋曰:云“瑞,節信也”者,其天子所執者,若受天之應瑞,然其諸侯所執者,若受得玉瑞,亦如天之應瑞,故云節信 也。云“典瑞若今符璽郎”者,鄭意周時典瑞似漢時符璽郎,故舉漢法而況之。
典命,中士二人,府二人,史二人,胥一人,徒十人。命,謂王遷秩群臣之書。
[疏]“典命”○釋曰:在此者,案其職云:“掌諸侯之五儀、諸臣之五等之命。”凡官之所屬,義有多種,以宗伯主禮及祭祀之事,故凡是祭祀及禮事皆屬焉。 此典命遷秩群臣,亦是禮事。又爵命屬陽,故《禮記》云:“古者於禘也,發爵賜服。”賞以春夏,不於夏官者,貴始,故於春見之在此。○注“命謂”至“之 書”○釋曰:凡言“命”者,皆得簡策之命。秩,次也。命出於王,故云命。謂王遷秩群臣之書,書即簡策是也。
司服,中士二人,府二人,史一人,胥一人,徒十人。
[疏]“司服”○釋曰:在此者,案其職云:“掌王之吉兇衣服。”《公羊傳》云:“命者何?加我服也。”再命已上,得命即得服,故司服列職於典命之下也。
典祀,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二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
[疏]“典祀”○釋曰:在此者,案其職云“掌外祭祀之兆守,皆有域,掌其禁令。若以時祭祀,則帥其屬而脩除。”以其職祭事,故列職於此也。
守祧,奄八人,女祧每廟二人,奚四人。遠廟曰祧,周為文王、武王廟,遷主藏焉。奄,如今之宦者。女祧,女奴有才知者。天子七廟,三昭三穆。奚,女奴也。○祧,他堯反。奄,於檢反,劉於驗反。為,于偽反。知,音智。昭,上招反,《說文》作佋。
[疏]“守祧”○釋曰:遠廟為祧。案:其職掌先王先公之廟祧。若將祭祀,則各以其服授尸,故列職在此。有“奄八人”者,以其與女祧及奚婦人同處,故須奄 人;通姜嫄為八廟,廟一人,故八人也。○注“遠廟”至“奴也”○釋曰:“遠廟曰祧”者,案《祭法》云:“遠廟為祧,有二祧,享嘗乃止。”鄭云:“祧之言超 也,超上去意也。云“周為文王、武王廟,遷主藏焉”者,案《王制》及《祭法》云“王立七廟”,有“二祧”之文,鄭知周之二祧是文、武者,鄭義二祧則祖、宗 是也。故《祭法》云“祖文王而宗武王”。鄭云“祖宗通言爾”。是祖其有德,宗其有功,其廟不毀,故云祧也。知遷主藏焉。者,以其顯考已下,其廟毀,不可以 藏遷主。文武既不毀,明當昭者藏於武王廟,當穆者藏於文王廟可知,故云遷主藏焉。若文武已上父祖,不可入下子孫之廟,宜藏於后稷之廟。但文武既為二祧,后 稷為大祖廟,不可復稱,祧故不變本名,稱大祖也。諸侯既不可與天子同有二祧,其遷主則總藏於大祖廟,則謂大祖廟為祧,故《聘禮》云:“不腆先君之祧,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