樂師掌國學之政,以教國子小舞。謂以年幼少時教之舞。《內則》曰:“十三舞《勺》,成童舞《象》,二十舞《大夏》。”
[疏]“樂師”至 “小舞”○釋曰:此樂師教小舞,即下文帗舞已下是也。此言小舞,即大司樂教《云門》已下為大舞也。○注“謂以”至“大夏”○釋曰:云“謂以年幼少時教之 舞”,對二十已后學大舞,鄭知者,所引《內則》文是也。云“十三舞勺”者,按彼上文云“十年出就外傅”,又云“十三舞《勺》”,《勺》即《周頌·酌》,序 云:“《酌》,告成《大武》也,言能酌先祖之道以養天下也。”鄭注云“ 周公 (《周礼注疏》人物)居攝六年所作”是也。云“成童舞《象》”者,即《周頌》序云“《維清》,奏《象 舞》”,注云“《象舞》,象用兵時刺伐之舞,武王制焉”是也。此皆詩,詩為樂章,與舞人為節,故以詩為舞也。此《勺》與《象》皆小舞所用,幼少時學之也。 云“二十舞《大夏》”者,人年二十,加冠成人,而舞《大夏》。《大夏》,夏禹之舞。雖舉《大夏》,其實《云門》已下六舞皆學。以其自夏以上揖讓而得天下, 自夏以下征伐而得天下,夏為文武中,故特舉之,可以兼前后也。
凡舞,有帗舞,有羽舞,有皇舞,有旄舞,有干舞,有人舞。故書“皇”作 “{羽王}”。鄭司農云:“帗舞者,全羽。羽舞者,析羽。皇舞者,以羽冒覆頭上,衣飾翡翠之羽。旄舞者,氂牛之尾。干舞者,兵舞。人舞者,手舞。社稷以 帗,宗廟以羽,四方以皇,辟雍以旄,兵事以干,星辰以人舞。{羽王}讀為皇,書亦或為皇。”玄謂帗,析五采繒,今靈星舞子持之是也。皇,雜五采羽如鳳皇 色,持以舞。人舞無所執,以手袖為威儀。四方以羽,宗廟以人,山川以干,旱暵以皇。○少,詩照反。勺,章略反。帗,音拂,一音弗。{羽王},音皇。析,星 歷反,下同。氂,舊音毛,劉音來,沈音貍,或音茅,字或作氂,或作斄,皆同。暵,呼旦反。
[疏]“凡舞”至“人舞”○釋曰:此六舞者,即小舞 也。若天地宗廟正祭用大舞,即上分樂序之是也。此小舞,按《舞師》亦陳此小舞,云教皇舞,帥而舞旱暵之事,即皆據祈請時所用也。○注“故書”至“以皇”○ 釋曰:故書皇作{羽王}。鄭司農破“{羽王}”為“皇”也。先鄭云“帗舞者,全羽”者,先鄭意,以《司常》有全羽為旞,析羽為旌相對,即以此帗舞為全羽, 羽舞為析羽相對解之。后鄭破帗舞不破羽舞也。云“皇舞以羽冒覆頭上,衣飾翡翠之羽”者,此后鄭亦不從之。云“旄舞者,氂牛之尾”者,按《山海經》云:“潘 侯之山,有獸如牛,而節有毛,其名曰旄牛。”注云:“今旄牛髀腳胡尾,皆有長毛。”故先鄭據而言之。云“干舞者,兵舞”者,此有干舞,《舞師》有兵舞。先 鄭以干戈兵事所用,故以干舞為兵舞。后鄭亦從之也。云“人舞者,手舞”者,后鄭亦從之矣。自“社稷以帗”已下,至“星辰以人舞”,后鄭從其二不從其四者, 社稷以帗,依《舞師》。辟雍以旄,以無正文,后鄭從之。后鄭云“帗析五采繒”,不從司農者,若今者可以言古,以漢時有靈星舞子持之而舞,故知帗舞亦析五色 繒為之也。云“皇,雜五采羽如鳳皇色,持以舞”者,按《山海經》,鳳皇出丹穴山,形似鶴,首文曰德,背文曰義,翼文曰順,腹文曰信,膺文曰仁。又按《京房 易傳》云:“鳳皇麟前、鹿后、蛇頸、龜背、魚尾、雞喙、燕翼、五采、高二尺。”漢世鳳皇數出,五色,今皇舞與鳳皇之字同,明雜以五采羽如鳳皇色,持之以 舞。故不從先鄭以羽覆頭上,衣飾翡翠之羽也。云“人舞無所執,以手袖為威儀”者,此就足先鄭手舞,手舞用袖為威儀也。云“四方以羽”者,依《舞師》。云 “宗廟以人”者,雖無文,宗廟是人鬼,故知用人也。云“山川以干”者,干舞即兵舞,《舞帥》云“教兵舞,師而舞山川之祭祀”是也。旱暵以皇,亦依《舞師》 也。
教樂儀,行以《肆夏》,趨以《采薺》,車亦如之,環拜以鍾鼓為節。教樂儀,教王以樂出入於大寢朝廷之儀。故書“趨”作“跢”。鄭 司農云:“跢當為趨,書亦或為趨。《肆夏》、《采薺》皆樂名,或曰皆逸詩。謂人君行步,以《肆夏》為節。趨疾於步,則以《采薺》為節。若今時行禮於大學, 罷出,以《鼓陔》為節。環謂旋也。拜,直拜也。”玄謂行者,謂於大寢之中,趨謂於朝廷。《爾雅》曰:“堂上謂之行,門外謂之趨。”然則王出既服,至堂而 《肆夏》作,出路門而《采薺》作。其反,入至應門路門亦如之。此謂步迎賓客。王如有車出之事,登車於大寢西階之前,反降於阼階之前。《尚書傳》曰:“天子 將出,撞黃鍾之鍾,右五鍾皆應。入則撞蕤賓之鍾,左五鍾皆應,大師於是奏樂。”○趨,劉清須反。薺,本又作齊,徐私反。朝,直遙反,下同。跢,倉注反。 陔,改才反。撞,直江反。
[疏]“教樂”至“為節”○釋曰:此王行迎賓,若春夏受贄於朝無迎法,受享於廟則迎之。若秋冬一受之於廟,并無迎 法。若饗食在廟,燕在寢,則皆迎法。若然,鄭此注據大寢而言,則是燕時,若饗食在廟,則與此大寢同也。○注“教樂”至“奏樂”○釋曰:鄭知“教王以樂出入 於大寢之儀”者,此經先言行,后言趨,又云環拜,據從內向外而言,是出時也。《禮記·玉藻》云:“趨以《采薺》,行以《肆夏》。”先言趨,后言行,據從外 向內,是入時也。樂節是同,故鄭出入并言也。先鄭云“《肆夏》、《采薺》皆樂名”者,案襄四年,穆叔如晉,晉侯饗之,金奏《肆夏》。杜亦云:“《肆夏》, 樂曲名。”案《鍾師》注,九夏皆詩之大者,載在樂章,樂崩從而亡,以此言之,《肆夏》亦詩篇名。先鄭云“或曰皆逸詩”,得通一義也。按《玉藻》注“齊”讀 如“楚茨”之“茨”,此齊讀亦從茨可知也。玄謂引《爾雅》者,行是門內,趨是門外之事也。按《爾雅》云:“室中謂之時,堂上謂之行,堂下謂之步,門外謂之 趨,中庭謂之走,大路謂之奔。”但庭中走,大路奔,據助祭者而言,故《詩》云駿奔走在廟也。今總言行者,謂大寢之中,不言堂下步者,人之行必由堂下始,與 行小異大同。故略步而言其行也。云“然則王出既服,至堂而《肆夏》作”者,是行以《肆夏》,出路門而《采薺》作,是趨以《采薺》也。云“其反入至應門路門 亦如之”者,反入至應門,即是路門外,當奏《采薺》也,入至路門,即是門內行以《肆夏》也。但王有五門,外仍有皋、庫、雉三門,經不言樂節,鄭亦不言,故 但據路門外內而言。若以義量之,既言趨以《采薺》,即門外謂之趨,可總該五門之外,皆於庭中遙奏《采薺》。云“此謂步迎賓客”者,以其言行與趨,是步迎之 法可知也。云“王如有車出之事”者,則經“車亦如之”是也。但車無行趨之法,亦於門外奏《采薺》,門內奏《肆夏》。鄭知“有登車於大寢西階之前,反降於阼 階之前”者,以《書傳》云:“天子將出,撞黃鍾之鍾。”明知出入升降皆在階前可知。出必撞黃鍾之鍾者,黃鍾在子,是陽生之月,黃鍾又陽聲之首,陽主動,出 而撞之。云“右五鍾”者,謂林鍾至應鍾。右是陰,陰主靜,恐王大動,故以右五鍾黃鍾,是動以告靜者。云“入則撞蕤賓之鍾,左五鍾皆應”者,蕤賓在午,五月 陰生之月,陰主靜,入亦是靜,故撞蕤賓之鍾。左五鍾謂大呂至中呂,左是陽,陽主動,入靜以告動也。云“大師於是奏樂”者,謂王有此出入之時,則大師於時奏 此《采薺》、《肆夏》也。按《曲禮》云:“國君下卿位。”彼注云:“出過之而上車,入未至而下車。”彼謂諸侯禮,與天子禮異,不得升降於階前也。
凡射,王以《騶虞》為節,諸侯以《貍首》為節,大夫以《采蘋》為節,士以《采蘩》為節。《騶虞》、《采蘋》、《采蘩》皆樂章名,在《國風·召南》。惟 《貍首》在《樂記》。《射義》曰:“《騶虞》者,樂官備也。《貍首》者,樂會時也。《采蘋》者,樂循法也。《采蘩》者,樂不失職也。是故天子以備官為節, 諸侯以時會為節,卿大夫以循法為節,士以不失職為節。”鄭司農說以《大射禮》曰:“樂正命大師曰:‘奏《貍首》,間若一。’大師不興,許諾,樂正反位,奏 《貍首》以射。”《貍首》,“曾孫”。○蘋,音頻。蘩,音煩。
[疏]“凡射”至“為節”○釋曰:凡此為節之等者,無問尊卑,人皆四矢,射節則 不同,故《射人》云,天子九節,諸侯七節,大夫士五節,尊卑皆以四節為乘矢拾發,其馀天子五節,諸侯三節,大夫士一節,皆以為先以聽。先聽,未射之時作 之,使射者預聽,知射之樂節,以其射法須其體比於禮,其節比於樂。而中多者,乃得預於祭,故須預聽。但優尊者,故射前節多也。○注“騶虞”至“曾孫”○釋 曰:鄭知云“《騶虞》、《采蘋》、《采蘩》皆樂章名”者,以其詩為樂章故也。云“在《國風·召南》”者,見《關雎》已下為《周南》,《鵲巢》已下為《召 南》,三篇見在《召南》卷內也。云“惟《貍首》在《樂記》”者,按《樂記》云“左射《貍首》,右射《騶虞》”是也。按《射義》亦云“《貍首》曰,曾孫侯 氏,四正具舉,大小莫處,御於君所”,不引之者,鄭略引其一以證耳。云《射義》已下者,證用此篇之義也。先鄭引《大射》者,證大師用樂節之事。云“間若 一”者,謂七節五節之間,緩急稀稠如一。彼諸侯禮,故有樂正命大師;此天子禮,故樂師命大師也。云“《貍首》,‘曾孫’”者,《貍首》是篇名,“曾孫”章 頭,即《射義》所云是也。
凡樂,掌其序事,治其樂政。序事,次序用樂之事。
[疏]“凡樂”至“樂政”○釋曰:云“凡樂”者,謂凡用樂之時也。云“掌其敘事”者,謂陳列樂器及作之次第,皆序之,使不錯繆。云“治其樂政”者,謂治理樂聲,使得其正,不淫放也。
凡國之小事用樂者,令奏鍾鼓,小事,小祭祀之事。
[疏]“凡國”至“鍾鼓”○釋曰:此小事,鄭云小祭祀之事。謂王玄冕所祭,則天地及宗廟,皆有鍾鼓,樂師令之。若大次二者之樂,大司樂令之也。此小祭有鍾鼓,但無舞,故《舞師》云“小祭祀,不興舞”是也。
凡樂成,則告備。成,謂所奏一竟。《書》曰“《簫韶》九成”。《燕禮》曰:“大師告于樂正曰,正歌備。”
[疏]注“成謂”至“歌備”○釋曰:云“成,謂所奏一竟”者,竟,則終也。所奏八音俱作,一曲終,則為一成,則樂師告備,如是者六,則六成,馀八變九變 亦然。故鄭引《書》“《簫韶》九成”為證也。又引《燕禮》者,欲見彼諸侯燕禮,大師告于樂正,樂正告於賓與君;此天子祭禮,亦大師於樂成之時,則大師告樂 師,樂師乃告王。彼據燕禮,此據祭禮,事節相當,故引為證也。
詔來瞽皋舞,鄭司農云:“瞽當為鼓,皋當為告,呼擊鼓者,又告當舞者持鼓與舞俱來也。鼓字或作瞽,詔來瞽,或曰:來,敕也。敕爾瞽,率爾眾工,奏爾悲誦,肅肅雍雍,毋怠毋兇。”玄謂詔來瞽,詔視了扶瞽者來入也。皋之言號,告國子當舞者舞。○毋,音無,下同。瞭,音了。
[疏]“詔來瞽皋舞”○釋曰:到讀之云詔瞽來,謂詔告視了,扶瞽人來入升堂作樂也。皋舞者,謂號呼國子舞者,使當舞。○注“鄭司”至“者舞”○釋曰:先 鄭破瞽為鼓,后鄭從字或為瞽,於義是,但文不足,后鄭增成之耳。云“或曰來敕”已下,但瞽人無目,而云“敕爾瞽,率爾眾工”,於義不可,且“奏爾悲誦” 等,似逸詩,不知何從而出,故后鄭不從之。玄謂詔來瞽者,以來為入。按《大祝》云“來瞽令嗥舞”,注云:“來嗥者,皆謂呼之入。”彼來為呼之者,以彼來上 無字,故以來為呼之義,與此無異也。
及徹,帥學士而歌徹,學士,國子也。鄭司農云:“謂將徹之時自有樂,故帥學士而歌徹。”玄謂徹者歌《雍》,《雍》在《周頌·臣工之什》。
[疏]“及徹”至“歌徹”○釋曰:此亦文承祭祀之下,亦謂祭未至徹祭器之時,樂師帥學士而歌徹。但學士主舞,瞽人主歌,今云帥學士而歌徹者,此絕讀之, 然后合義。歌徹之時,歌舞俱有,謂帥學士使之舞,歌者自是瞽人歌《雍》詩也,徹者主宰君婦耳。○注“學士”至“之什”○釋曰:鄭云“學士,國子也”者,此 學士即下《大胥職》云:“掌學士之版,以待致諸子。”故知學士是國子,國子即諸子是也。“玄謂徹者,歌《雍》”者,見《論語》云“三家者以《雍》徹”,孔 子云:“相維辟公,天子穆穆,奚取於三家之堂。”若然,要有辟公助祭,并天子之容穆穆,乃可用《雍》詩徹祭器,是大夫及諸侯皆不得用雍,故知此云“歌徹” 者,歌《雍》詩也。又云“《雍》在《周頌·臣工之什》”者,從《清廟》已下皆《周頌》,但此《雍》在《臣工之什》內,云“之什”者,謂聚十篇為一卷,故云 之什也。
令相。令視了扶工。鄭司農云:“告當相瞽師者,言當罷也,瞽師、盲者皆有相道之者。故師冕見,及階曰階也,及席曰席也,皆坐,曰某在斯,某在斯。曰相,師之道與?”○見,賢遍反,下注同。
[疏]注“令視”至“道與”○釋曰:此令相之文在祭祀歌徹之下者,欲見大小祭祀皆有令相之事,故於下總結之。鄭知“令相,令視了扶工”者,見《儀禮》。扶工者,皆稱相以其瞽人無目而稱工,故云令視了扶工也。先鄭引《論語》者,亦見相是扶工也。
饗食諸侯,序其樂事,令奏鍾鼓,令相,如祭之儀。
[疏]“饗食”至“之儀”○釋曰:言“如祭之儀”者,非直序樂、令鍾鼓、令相,其中詔來瞽、歌徹等皆如之。但祭祀歌《雍》而徹,饗食徹器亦歌《雍》。知者,下《大師》與此文皆云大饗亦如祭祀登歌下管,故知皆同也。
燕射,帥射夫以弓矢舞,射夫,眾耦也。故書“燕”為“舞”,“帥”為“率”,“射夫”為“射矢”。鄭司農云:“舞當為燕,率當為帥,射矢書亦或為射夫。”○食,音嗣,下注疏“食”同,凡言饗食,皆放此。
[疏]注“射夫眾耦也”○釋曰:凡射有三番,又天子六耦,畿內諸侯四耦,畿外諸侯三耦。前番直六耦三耦等射,所以誘射故也。第二番六耦與眾耦俱射,第三 番又兼作樂。經直云射夫,鄭知眾耦者,以其三番射皆弓矢舞,若言六耦等,不兼眾耦。若言眾耦,則兼三耦。故鄭據眾耦而言也。言執弓矢舞,謂射時執弓挾矢及 發矢,其體比於禮,其節比於樂節,相應於樂節也。
樂出入,令奏鍾鼓。樂出入,謂笙歌舞者及其器。
[疏]注“樂出”至“其器”○釋曰:鄭知樂是笙歌已下者,按《禮·樂記》,“單出曰聲,雜比曰音”,又云“雜以干戚、羽毛謂之樂”,凡此笙并瞽人歌者及國子舞者及器,皆須出入,故知樂中兼此數事也。
凡軍大獻,教愷歌,遂倡之。故書“倡”為“昌”,鄭司農云:“樂師主倡也。昌當為倡,書亦或為倡。”○倡,昌亮反。
[疏]“凡軍”至“倡之”○釋曰:軍事言“凡”者,有大軍旅王自行,小軍旅遣臣去,故言凡以該之。云“大獻”者,謂師克勝,獻捷於祖廟也。云“教愷歌”者,愷謂愷詩,師還未至之時,預教瞽矇入祖廟,遂使樂師倡道為之,故云“遂倡之”。
凡喪陳樂器,則帥樂官。帥樂官往陳之。
[疏]“凡喪”至“樂官”○釋曰:喪言“凡”者,王家有大喪小喪,皆有明器之樂器,故亦然言凡以該之。明器之樂器者,謂若《檀弓》云“木不成斫,瓦不成 味,琴瑟張而不平,笙竽備而不和”是也。○注“帥樂官往陳之”○釋曰:樂官亦謂笙師、镈師之屬,廞樂藏之者也。云“往陳之”者,謂如《既夕禮》,陳器於祖 廟之前庭及壙道東者也。
及序哭,亦如之。哭此樂器亦帥之。
[疏]注“哭此”至“帥之”○釋曰:按《小宗伯》云:“及執事 視葬獻器,遂哭之。”注云:“至將葬,獻明器之材,又獻素獻成,皆於殯門外,王不親哭,有官代之。”彼據未葬獻材時,《小宗伯》哭之。此序哭明器之樂器, 文承陳樂器之下,而云序哭,謂使人持此樂器向壙,及入壙之時序哭之也。
凡樂官掌其政令,聽其治訟。治,直吏反。
[疏]“凡樂”至“治訟”○釋曰:“凡樂官”,謂此已下大胥至司干,皆無聽訟之事,則皆樂師聽之耳。
大胥掌學士之版,以待致諸子。鄭司農云:“學士,謂卿大夫諸子學舞者。版,籍也。今時鄉戶籍,世謂之戶版。大胥主此籍,以待當召聚學舞者卿大夫之諸子, 則按此籍以召之。《漢大樂律》曰:‘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廟之酎。除吏二千石到六百石及關內侯到五大夫子,先取適子,高七尺已上,年十二到年三十,顏色和順, 身體脩治者,以為舞人。’與古用卿大夫子同義。”○版,音板。酎,直救反。適,丁歷反。上,時掌反,下六上反。
[疏]注“鄭司”至“同義”○ 釋曰:先鄭知“學士謂卿大夫諸子”者,按《夏官·諸子職》云“掌國子之倅”,則國中兼有元士之適子。不言者,以其漢法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廟之酎,則元士之子 不入,故知卿大夫之諸子也。知學舞者,下云“入學合舞”,故知也。云“不得舞宗廟之酎”者,按《月令》四月云:“天子與群臣飲酎。”鄭注云:“酎之言醇, 謂重釀之酒,春酒至此始成。”作此酎,亦謂重釀之酒,祭宗廟而用之,祭未有相飲之法,以宗廟言之。云“除吏二千石”已下,在《前漢紀》,注云:“漢承秦爵 二十等,五大夫九爵,關內侯十九爵,列侯二十爵。”宗廟舞人用貴人子弟,與周同,故先鄭引以為證也。既云取七尺以上,而云十二到三十,則“十二”者誤,當 云“二十至三十”。何者?按《鄉大夫職》云:“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,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,皆征之。”按《韓詩》,二十從役,與國中七尺同,是七尺為二十 矣,明不得為十二也。
春入學,舍采,合舞;春始以學士入學宮而學之。合舞,等其進退,使應節奏。鄭司農云:“舍采,謂舞者皆持芬香之 采。或曰,古者士見於君,以雉為摯。見於師,以菜為摯。菜直謂疏食菜羹之菜。或曰,學者皆人君卿大夫之子,衣服采飾,舍采者,減損解釋盛服,以下其師也。 《月令》,仲春之月上丁,命樂正習舞,釋采,仲丁,又命樂正入學習樂。”玄謂舍即釋也,采讀為菜。始入學必釋菜,禮先師也。菜,蘋蘩之屬。○舍,音釋。 采,音菜,注同。疏,所居反,劉音蘇。下,戶嫁反。
[疏]注“春始”至“之屬”○釋曰:云“春始以學士入學”者,歲初貴始。云“學宮”者,則 《文王世子》云“春誦夏弦,皆於東序”是也。云“合舞,等其進退,使應節奏”者,謂等其舞者,或進或退,周旋使應八音奏樂之節合也。按《月令》注“春合 舞”者,象物出地,鼓舞也。先鄭解舍采三家之說,后鄭皆不從者,按《王制》有釋菜奠幣,《文王世子》又云:“始立學釋菜,不舞,不授器。”舍即釋也,采即 菜也,故以為學子始入學釋采禮先師也。但學子始入學釋菜,禮輕,故不及先圣也。其先師者,鄭注《文王世子》云:“若漢,《禮》有高堂生,《樂》有制氏, 《詩》有毛公,《書》有伏生。”知菜是蘋蘩之屬者,《詩》“有采蘋采蘩”,皆采名。言“之屬”者,《周禮》又有芹茆之等,亦菜名也。
秋頒學,合聲。春使之學,秋頒其才藝所為。合聲,亦等其曲折,使應節奏。○折,之設反。
[疏]“秋頒學合聲”○釋曰:春物生之時,學子入學。秋物成之時,頒,分也,分其才藝高下。故鄭云“春使之學,秋頒其才藝所為”也。云“合聲”者,春為 陽,陽主動,舞亦動,春合舞,象物出地,鼓舞。秋為陰,陰主靜,聲亦靜,故秋合聲象秋靜也。但舞與聲遞相合,故鄭云合聲,亦等其曲折,使應節奏也。
以六樂之會正舞位,大同六樂之節奏,正其位,使相應也。言為大合樂習之。○為,于偽反。
[疏]“以六”至“舞位”○釋曰:六樂者,即六代之樂,六舞《云門》之等是也。○注“大同”至“習之”○釋曰:云“大同”者,解經中“會”,會合,即大 同也。云“大同六樂之節奏”者,謂六代之舞,一一作之,使節奏大同而無錯謬。故云“正其位使相應也”。云“為大合樂習之”者,按《月令》,仲春上丁,命樂 正習舞釋菜,季春云大合樂,則此云六樂之會,為季春大合樂習之也。若然,此六樂之會與上春入學舍采合舞者別矣。按《文王世子》云“凡大合樂,必遂養老”, 注“大合樂,謂春入學舍采合舞,秋頒學合聲”。則是合舞合聲與大合樂又為一者。季春大合樂與合舞合聲實別,但春合舞,秋合聲,對春大合樂不為大,然於四時 而言,亦為大合樂。何者?《文王世子》云“凡大合樂必遂養老”,其中含有合舞合聲。必知含此二者,以其言凡,非一。按《月令》,仲春“習舞釋采,天子親往 視之”,季春云“大合樂,天子親往視之”。至仲春合聲,雖不云天子親往視之,視之可知。若然,三者天子親往視之同,則皆有養老之事,則春合舞,秋合聲,皆 得為大合樂,《文王世子》以大合樂為合舞合聲解之也。
以序出入舞者,以長幼次之,使出入不紕錯。○紕,匹毗反,劉博雞反。
[疏]注“以長”至“紕錯”○釋曰:凡在學,皆以長幼為齒,令為舞者八八六十四人,所須為舞之處,皆當以長幼出入。若使幼者在前,則為紕錯,故云使出入不紕錯也。
比樂官,比猶校也。杜子春云:“次比樂官也。”鄭大夫讀比為庀,庀,具也,錄具樂官。○比,鄭如字,下同。杜毗志反。庀,音匹婢反。
[疏]注“比猶”至“樂官”○釋曰:杜子春云“次比樂官者也”,與后鄭同,鄭大夫以比為庀,錄具樂官者,雖與后鄭不同,得為一義,故引之在下也。
展樂器。展謂陳數之。○數,所主反。
[疏]注“展謂陳數之”○釋曰:樂器,謂鼓鍾笙磬柷敔之等,皆當陳列校數。
凡祭祀之用樂者,以鼓徵學士。擊鼓以召之。《文王世子》曰:“大昕鼓徵,所以警眾。”○昕,音欣。
[疏]“凡祭”至“學士”○釋曰:祭祀言“凡”者,則天地宗廟之祀用樂舞之處,以鼓召學士,選之,當舞者往舞焉。《舞師》云:“小祭祀不興舞。”注云:“小祭祀,王玄冕所祭。”則亦不徵學士也。
序宮中之事。
小胥掌學士之徵令而比之,觵其不敬者。比猶校也。不敬,謂慢期不時至也。觵,罰爵也。《詩》云“兕觵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