弁師掌王之五冕,皆玄冕,朱里,延,紐,冕服有六,而言五冕者,大裘之冕綯無旒,不聯數也。延,冕之覆,在上,是以名焉。紐,小鼻在武上,笄所貫也。 今時冠卷當簪者,廣袤以冠縰,其舊象與?○數,所主反。卷,起全反。簪,莊林反。袤,音茂。縰,所買反,劉霜綺反。與,音馀。
[疏]“弁師” 至“延紐”○釋曰:云“皆玄冕者,古者績麻三十升布,染之,上以玄,下以朱,衣之於冕之上下。云“延”者,即是上玄者。“紐”者,綴於冕,兩旁垂之,武兩 旁作孔,以笄貫之,使得其牢固也。凡冕體,《周禮》無文。叔孫通作《漢禮器制度》,取法於周,今還取彼以釋之。按彼文,凡冕以版,廣八寸,長尺六寸,以此 上玄下朱覆之,乃以五采繅繩貫五采玉,垂於延前后,謂之“邃延”。故《玉藻》云“天子玉藻,前后邃延,龍卷以祭”是也。○注“冕服”至“象與”○釋曰:云 “冕服有六”者,按《司服》祭祀六服,皆連冕言之。今此惟云五冕者,但此弁師所掌冕,以旒為主,祭天用大裘,取質,其冕亦當無旒為質,故此不數之,惟有五 冕耳,故云“王之五冕”也。云“延,冕之覆,在上”,按《玉藻》注:“延,冕上覆。”言雖不同,義則不異,皆以玄表覆之在冕上也。以爵弁前后平,則得弁 稱。冕則前低一寸馀,得冕名,冕則俛也,以低為號也。云“紐,小鼻在武上,笄所貫也”者,今時冠卷當簪者。“廣袤以冠縰,其舊象與”者,古之紐武,笄貫之 處,若今漢時冠卷當簪所貫者,於上下之廣及隨縰之袤以冠縰者,貫簪之處,當冠縰之中央。云“舊象”者,是周冕垂紐於武,貫笄之舊象。言“與”者,以無正 文,故云“與”以疑之。
五采繅十有二,就皆五采玉十有二,玉笄,朱纮。繅,雜文之名也。合五采絲為之繩,垂於延之前后,各十二,所謂 邃延也。就,成也。繩之每一匝而貫五采玉,十二斿則十二玉也。每就間蓋一寸。朱纮,以朱組為纮也。纮一條,屬兩端於武。繅不言皆,有不皆者。此為袞衣之冕 十二斿,則用玉二百八十八。鷩衣之冕繅九斿,用玉二百一十六。毳衣之冕七斿,用玉百六十八。希衣之冕五斿,用玉百二十。玄衣之冕三斿,用玉七十二。○繅, 音早,司農云:“古藻字。”邃,息遂反,劉詩遂反。斿,音留,下同。屬,音燭。鷩,必滅反。希,張里反,劉豬履反。
[疏]“五采”至“朱 纮”○釋曰:言“五采藻十有二”者,此據袞冕而言,謂合五采絲為藻繩十二道,為十二旒也。“就皆五采玉十有二”者,此各據一旒而言,玉有五色,以青赤黃白 黑於一旒之上,以此五色玉貫於藻繩之上,每玉間相去一寸,十二玉則十二寸。就,成也。以一玉為一成,結之,使不相并也。“玉笄朱纮”者,以玉笄貫之,又以 組為纮,仰屬結之也。○注“繅雜”至“十二”○釋曰:云“繅,雜文”者,若水草之藻有五采,故云雜文之名也。云“所謂邃延也”者,謂《玉藻》文。云“繩之 每一匝而貫五采玉,十二斿則十二玉也”者,以其云就皆五采玉十有二,明十二玉可知也。云“纮一條,屬兩端於武”者,謂以一條繩先屬一頭於左旁笄上,以一頭 繞於頤下,至句上,於右相笄上繞之。是以鄭注《士冠禮》云:“有笄者屈組以為纮,垂為飾。無笄者纓而結其條。”彼有笄,據皮弁、爵弁。此五冕皆有笄,與彼 同。此言屬於武者,據笄貫武,故以武言之,其實在笄。云“繅不言皆,有不皆”者,謂王之五冕,繅則有十二,有九,有七,有五,有三,其玉旒皆十二,故繅不 言皆。有不皆者,則九旒已下是也。玉言皆,則五冕旒皆十二玉也。此經十二旒,據袞冕而言,是以鄭云“此為袞衣之冕十二旒”,以其十二旒旒各十二玉,前后二 十四旒,故用二百八十八。已下計可知。
諸侯之繅斿九就,瑉玉三采,其馀如王之事。繅斿皆就,玉瑱,玉笄。“侯”當為“公”字之誤也。 三采,朱、白、蒼也。其馀,謂延組皆玄覆朱里,與王同也。出此則異。繅斿皆就,皆三采也。每繅九成,則九旒也。公之冕用玉百六十二。玉瑱,塞耳者,故書 “瑉”作“璑”。鄭司農云:“繅當為藻,繅古字也,藻今字也,同物同音。璑,惡玉名。”○侯,依注音公。瑉,本又作珉,亡貧反。瑱吐練反。璑音無。
[疏]“諸侯”至“玉笄”○釋曰:諸公云“繅九就”,又云“繅斿皆就”,作文與上言“繅十有二就,皆五采玉十有二”,繅玉別文,則繅有差降,玉無差降。 此諸公繅玉同文,則惟有一冕而已,故鄭計一冕為九旒,旒各九玉。據冕九旒,不別計鷩冕已下,以其一冕而已。冠五服故也已下侯伯子男,亦皆一冕冠數服也。王 不言玉瑱,於此言之者,王與諸侯互見為義,是以王言玄冕朱里延紐及朱纮,明諸侯亦有之,諸公言玉瑱,明王亦有之,是其互有也。○注“侯當”至“玉名”○釋 曰:鄭知“侯”當為“公”者,以下別見諸侯,又此經云“九就”,當上公以九為節,故知是公也。知三采朱白蒼者,《聘禮記》“公侯伯繅藉三采,朱白蒼”,故 知三采亦朱白蒼也。云“出此則異”者,異謂天子朱纮,諸侯當青組纮之等,不得與王同也。云“繅斿皆就,皆三采也。每繅九成,則九旒也”者,此釋有一冕九旒 之意也。云“璑,惡玉名”者,按許氏《說文》:“璑,三采玉,從玉無聲。”以其三采,又非璑璠,故云“惡玉名”也。《說文》又云:“珉,石之美者,從玉民 聲。”如是,經云“瑉玉三采”,當以璑為正,故先鄭從璑為惡玉名也。
王之皮弁,會五采玉璂,象邸,玉笄。故書“會”作“𩩈。鄭司農 云:“讀如馬會之會,謂以五采束發也。《士喪禮》曰:‘檜用組,乃笄。’檜讀與𩩈同,書之異耳。說曰:‘以組束發乃著笄,謂之檜。’沛國人謂反紒為 𩩈。璂讀如綦車轂之綦。”玄謂會讀如大會之會。會,縫中也。璂讀如薄借綦之綦。綦,結也。皮弁之縫中,每貫結五采玉十二以為飾,謂之綦。《詩》云“會弁 如星”,又曰“其弁伊綦”是也。邸,下柢也,以象骨為之。○會,劉古外反,注同,并“𩩈”、“檜”二字亦同,或一音戶外反。璂,音其,本亦作璂。邸,丁 禮反。著,張略反。紒,本又作紒,音計。綦,音其,下同。縫,扶用反,下同。薄,劉芳惡反。柢,丁禮反,劉音帝。
[疏]注“故書”至“為 之”○釋曰:先鄭以會為“五采束發”,讀經以為皮弁會五采,引《士喪禮》及沛國之事,后鄭皆不從,故以會謂縫中解之。先鄭讀從馬會,取會結之義。又讀 “璂”如“車轂綦”之綦,直取音同,未知何義也。玄謂會如大會之會,漢歷有大會、小會,取會聚之義,故為縫中。又云“璂讀如薄借綦之綦。綦,結也”者,漢 時有“薄借綦”之語,故讀從之。亦取結義,薄借之語未聞。云“皮弁之縫中,每貫結五采玉十二以為飾,謂之綦”者,天子以十二為節,約同冕旒也。引《詩》 “會弁如星”者,《衛詩》,彼注云“會,謂弁之縫中,飾之以玉,皪皪而處,狀似星也”,與經義合,故為證也。“又曰‘其弁伊綦’是也”者,璂既為玉,又得 為結義,得兩合耳。云“邸,下柢也”者,謂於弁內頂上,以象骨為柢。
王之弁绖,弁而加環绖。弁绖,王吊所服也。其弁如爵弁而素,所謂素冠也。而加環绖,環绖者,大如緦之麻绖,纏而不糾。《司服職》曰:“凡吊事,弁绖服。”
[疏]注“弁绖”至“绖服”○釋曰:云“弁绖,王吊所服也”者,《司服》文。又《雜記》云“凡弁绖,其衰侈袂”,故知弁绖是王吊服。云“其弁如爵弁而 素”者,按《曾子問》云:“麻弁绖。”鄭云:“麻弁绖者,布弁而加環绖也。”此不言麻者,皆素為之,故云而素也。云“所謂素冠”者,《詩》云“庶見素冠 兮”,彼素冠謂祥冠,與此雖義別,同是素為之。云“而加環绖”者,謂先著素弁於下,乃上加環绖,故云加也。“環绖者,大如緦之绖”者,緦麻绖,五服之輕 者,吊服乃五服之外,故約同之。但緦之绖則兩股,此環绖以一股,纏之不糾,粗細同耳。引《司服》者,證弁绖是吊服之绖。
諸侯及孤卿大 夫之冕、韋弁、皮弁、弁绖,各以其等為之,而掌其禁令。各以其等,繅斿玉璂如其命數也。冕則侯伯繅七就,用玉九十八。子男繅五就,用玉五十,繅玉皆三采。 孤繅四就,用玉三十二。三命之卿繅三就,用玉十八。再命之大夫藻再就,用玉八,藻玉皆朱綠。韋弁、皮弁則侯伯璂飾七,子男璂飾五,玉亦三采。孤則璂飾四, 三命之卿璂飾三,再命之大夫璂飾二,玉亦二采。弁绖之弁,其辟積如冕繅之就然。庶人吊者素委貌。一命之大夫冕而無斿,士變冕為爵弁。其韋弁皮弁之會無結 飾,弁绖之弁不辟積。禁令者,不得相僣逾也。《玉藻》曰:“君未有命,不敢即乘服。”不言冠弁,冠弁兼於韋弁、皮弁矣。不言服弁,服弁自天子以下,無飾無 等。○辟積,必亦反,劉傳歷反,下同。
[疏]“諸侯”至“禁令”○釋曰:“諸侯”者,上已言公,則此諸侯謂侯伯子男。云“及孤卿大夫”者,此 文既承諸侯之下,故鄭以為諸侯之孤卿大夫解之也。既不別見天子之臣,文中可以兼之。上天子與公不言韋弁,此言之,亦是互見之義。云各以其等為之,不言爵而 言等,則依命數矣。○注“各以”至“無等”○釋曰:云“各以其等謂藻旒玉璂如其命數也”者,經云“冕”,故云旒;經云“弁”,故云璂;如其命數,釋經云 “等”也。侯伯子男之冕,亦據一冕如上公矣。侯伯子男繅玉皆三采者,亦約《聘禮記》“藻三采,朱白蒼”而言之。四命已下,皆據《典命》公之孤四命,公侯伯 之卿三命,其大夫二命,子男之卿再命,大夫一命而言。二采朱綠,亦據《聘禮記》“聘臣藻皆二采朱綠”而言也。云“弁绖之弁,其辟積如冕繅之就然”者,以其 吊服非吉,故無飾,故辟積有就也。云“庶人吊者素委貌”者,此經不云庶人,鄭園此者,以有大夫已上,因言庶人,且欲從下向上,因推出士變冕為爵弁之意也。 云“一命之大夫冕而無旒”者,此亦無文,鄭知然者,凡冕旒所以為文飾,一命若有,則止一旒一玉而已,非華美。又見一命大夫衣無章,士又避之,變冕為爵弁。 若一命大夫有旒,士則不須變冕為爵弁,直服無旒之冕矣,故知一命大夫無旒也。若然,爵弁制如冕,但無旒為異,則無旒之冕亦與爵弁不殊。得謂之冕者,但無旒 之冕亦前低一寸馀,故亦得冕名也。云“韋弁皮弁之會無結,飾弁绖之弁不辟積”者,一命大夫及士冕弁既無旒,故知無此等。云“禁令者,不得相僣逾”,而引 《玉藻》“君未有命,不敢即乘服”者,彼諸侯之卿大夫聘於天子,天子賜之冕服,歸國告君,得君命乃服之,未得君命,則為僣逾,故引為證也。云“不言冠弁, 冠弁兼於韋弁、皮弁矣”者,玄冠,繅布衣,繅帶,素蹕,天子以為田服,即諸侯及臣之朝服,亦皮弁之類。不言之者,兼於韋弁、皮弁也。云“不言服弁”,服弁 即衰绖喪服也。云“不言之者,自天子以下,無飾無等”者,則喪服自天子達士,共一章是也。自此一經,總包諸侯及臣,不言天子之臣,但天子三公八命,卿六 命,大夫四命,士三命以下,冕弁之屬亦各以其等為之可知。
司甲闕。
司兵掌五兵、五盾,各辨其物與其等,以待軍事。五盾,干櫓之屬,其名未盡聞也。等謂功沽上下。鄭司農云:“五兵者,戈、殳、戟、酋矛、夷矛。”○櫓,音魯。
[疏]“司兵”至“軍事”○釋曰:言“各辨其物與其等”者,五兵五盾,各有物色與其善惡、長短、大小之等。云“以待軍事”者,按此下有舞者兵及廞五兵, 直云“以待軍事”者,五兵五盾以軍事為主故也。○注“五盾”至“夷矛”○釋曰:鄭云“五盾,干櫓之屬,其名未盡聞也”者,按《祭統》云“朱干玉戚以舞《大 武》”,《秦詩》云“蒙伐有苑”,注云“伐,中干”,《左氏傳》“建大車之輪以為櫓,而當一隊”,則有朱干、中干及櫓,聞其三者,二者未聞,故云其名未盡 聞也。云“等謂功沽上下”者,功謂善者,為上等。沽謂粗惡者,為下等也。必知有此法者,見《槁人職》云“書其等以饗工,乘其事,試其弓弩,以下上其食”, 明兵盾亦當然。先鄭云“五兵者,戈、殳、戟、酋矛、夷矛”者,此謂車之五兵,故下注云“車之五兵,司農所云者是也”。
及授兵,從司馬之法以頒之。及其受兵輸,亦如之。及其用兵,亦如之。從司馬之法,令師旅卒兩人數所用多少也。兵輸,謂師還有司還兵也。用兵,謂出給衛守。○卒,子忽反,下同。
[疏]注“司馬”至“衛守○釋曰:云“授兵從司馬之法”者,司馬主六軍,是一官之長,先受於王命,知多少,乃始出軍,故從司馬法以頒之。鄭知用兵是出給衛守者,以其既言授兵,下別言用兵,明是衛守之處須兵者也。
祭祀,授舞者兵。授以朱干玉戚之屬。
[疏]注“授以”至“之屬”○釋曰:鄭知此兵是“朱干玉戚”者,《祭統》云:“朱干玉戚以舞《大武》”,則《大武》用朱干玉戚矣。又按下《司戈盾》云: “祭祀,授旅賁殳,故士戈盾。”司兵尊於司戈盾,明所授兵據以《大武》朱干玉戚也。其司干所授者,又是羽籥之等,非干戚可知也。
大喪,廞五兵。故書“廞”為“淫”。鄭司農云:“淫,陳也。淫讀為廞。”玄謂廞,興也。興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。《士喪禮》下篇有甲胄干笮。○廞,虛金反。興,虛應反,下同。笮,字又作筰,側白反,劉丑伯反。
[疏]注“故書”至“干笮”○釋曰:先鄭一部之內,“廞”皆從“淫”,故云淫為陳。后鄭皆不從者,以為廞興解之者,見《司服》云“大喪,共其復衣服、斂 衣服,掌其陳序”,《圉人職》云“凡賓客、喪紀,牽馬而入陳。廞馬亦如之”。以此言之,廞陳既別,則廞不得為陳,以興象為義也。云“興作明器之役器五兵 也”者,按《既夕禮》,明器之用器有弓矢,役器之內甲胄干笮。彼雖不具五兵,此既言五兵,明五者皆有也。故鄭引《士喪禮下篇》甲胄干笮為證。言《士喪禮下 篇》,即《既夕禮》也。言《士喪禮下篇》者,以其《士喪》論葬事,《士喪》與《既夕》二篇同有記,皆在《既夕篇》下,故二篇連言之也。按彼注,笮謂矢服 也。
軍事,建車之五兵。會同亦如之。車之五兵,鄭司農所云者是也。步卒之五兵,則無夷矛,而有弓矢。
[疏]“軍事”至 “如之”○釋曰:云“建車之五兵”者,凡器在車,皆有鐵器屈之,在車較及輿,以兵插而建之,故有出先刃、入后刃之事。○注“鄭司”至“弓矢”○釋曰:“鄭 司農所云者是也”,即上文注是也。必知如先鄭義者,見《考工記·廬人》云:“戈、殳、戟、酋矛、夷矛乃云六建既備,車不反覆。”注“六建,五兵與人也”。 以是故從司農所云也。云“步卒之五兵,則無夷矛而有弓矢”者,即《司右》注引《司馬法》所云者是也。有弓矢是能用五兵者,若前驅所建則有四兵,故《詩》云 “伯也執殳,為王前驅”,注引《考工記》車有六等之數,除軫與人四兵為證是也。
司戈盾掌戈盾之物而頒之。分與授用。
[疏]注“分與授用”○釋曰:“分與授用”者,即下文祭祀會同之等皆是。
祭祀,授旅賁殳、故士戈盾,授舞者兵亦如之。亦頒之也。故士,王族故士也,與旅賁當事則衛王也。殳如杖,長尋有四尺。
[疏]注“亦頒”至“四尺”○釋曰:云“故士王族故士”者,據《司士》而言。云“與旅賁當事則衛王”者,按旅賁氏掌執戈盾而趨,此執殳者,以其與故士同 衛王時,以為儀衛,故不執戈盾。知“殳如杖”者,廬人所為,不見有刃,故知如杖。知“尋有四尺”者,車有六等,云殳長尋有四尺,崇於人四尺也。
軍旅、會同,授貳車戈盾,建乘車之戈盾,授旅賁及虎士戈盾。乘車,王所乘車也。軍旅則革路,會同則金路。○乘,繩證反,后“乘馬”、“陪乘”、“參乘”皆準此,注“王所乘車”依字讀。
[疏]“軍旅”至“戈盾”○釋曰:軍旅會同皆貳車,貳皆有車右,故授之以戈盾。云“乘車之戈盾”者,王所乘車有車右,故建戈盾。“授旅賁氏及虎士戈盾”者,衛王故也。○注“乘車”至“則金路”○釋曰:軍旅乘革路,會同乘金路,皆《巾車》文。會同則彼以賓,一也。
及舍,設藩盾,行則斂之。舍,止也。藩盾,盾可以藩衛者,如今之扶蘇與?○與,音馀。
[疏]注“舍止”至“蘇與”○釋曰:按《掌舍》,王行止住不言設藩盾者,當宿衛之事,非止一重,除彼梐枑車宮之外,別有此藩盾之等也。云“如今扶蘇”者,舉漢法以況之也。
司弓矢掌六弓四弩八矢之法,辨其名物,而掌其守藏與其出入。法,曲直長短之數。○守,劉于又反,亦如字,下“攻守”同。藏,才浪反,沈如字。
[疏]“司弓”至“出入”○釋曰:此經與下為目。“辨其名物”者,六弓八矢,各有名號物色,出入者頒之受之。○注“法曲”至“之數”○釋曰:“曲直” 者,謂若“王弓弧弓合九成規”,已下或合七、合五、合三,是曲者合少,直者合多。“長短”者,《弓人》云:“弓之上制,六尺六寸,中制六尺三寸,下制六 尺。”是其長短也。
中春獻弓弩,中秋獻矢箙。弓弩成於和,矢箙成於堅。箙,盛矢器也,以獸皮為之。○中,音仲,下同。箙,音服,《詩》云:“象弭魚服。”盛,音成。
[疏]注“弓弩”至“為之”○釋曰:矢箙獸皮為之者,按《詩》云“象弭魚箙”,雖不言用獸,蓋魚之似獸者為之。若然,此獸則魚形也。惟有《國語》云“檿弧箕箙”,不用獸皮也。
及其頒之,王弓、弧弓以授射甲革、椹質者,夾弓、庾弓以授射犴侯、鳥獸者,唐弓、大弓以授學射者、使者、勞者。王、弧、夾、庾、唐、大六者,弓異體之名 也。往體寡,來體多,曰王、弧。往體多,來體寡,曰夾、庾。往體來體若一,曰唐、大。甲革,革甲也。《春秋傳》曰:“蹲甲射之。”質,正也。樹椹以為射 正。射甲與椹,試弓習武也。犴侯五十步,及射鳥獸,皆近射也。近射用弱弓,則射大侯者用王、弧,射參侯者用唐、大矣。學射者弓用中,后習強弱則易也。使 者、勞者弓亦用中,遠近可也。勞者,勤勞王事,若晉文侯、文公受王弓矢之賜者。故書椹為鞎,鄭司農云:“椹字或作鞎,非是也。《圉師職》曰:‘射則充椹 質。’又此《司弓矢職》曰:‘澤共射椹質之弓矢。’言射椹質自有弓,謂王、弧弓也。以此觀之,言鞎質者非。”○射甲,食亦反,下以意求之。椹,張林反。 夾,占洽反,劉古協反。庾,師儒相傳讀庚,本或作庾。犴,音岸,又音雁。使者,所吏反,注同。蹲,音存,劉才官反。參,素感反。易,以豉反。鞎,戶根反, 一音魂,或胡本反,李音艮,一音居言反,又音很。
[疏]“及其”至“勞者”○釋曰:此經六弓,強弱相對,而言王、弧直,往體寡,夾、庾曲,往 體多,故四者自對先自,唐、大往來若一,故退之在后也。○注“王弧”至“者非”○釋曰:云“六者,弓異體之名也”者,即所引弓人之職往體來體之等是也,此 據體而言。若以色而言,即《春秋》、《尚書》所云彤弓、玈弓之等是也。云“甲革,革甲也”者,欲見甲以革為之,其實一物也。引《春秋傳》者,事在成十六 年,楚之養由基善射之事。云“質,正也。樹椹以為射正”者,謂若賓射之正然也。云“射甲與椹試弓習武也”者,見《圉人》云“澤則共椹質”,是在澤宮中試弓 習武也。云“犴侯五十步,及射鳥獸,皆近射也。近射用弱弓,則射大侯者用王、弧,射參侯者用唐、大矣”者,此據諸侯言之。若據天子,則用王、弧射虎侯,用 唐、大射熊侯,用夾、庾射豹侯也。云“學射者弓用中,后習強弱則易也”者,用中,謂唐、大往來體如一,是中也。云“使者、勞者弓亦用中,遠近可也”者,使 有遠有近皆可也。云“勞者,勤勞王事,若晉文侯”者,謂《文侯之命》賜之彤弓、旅弓是也。云“文公”者,謂僖二十八年,晉文公敗楚於城濮,襄王賜之以彤 弓、旅弓是也。
其矢箙皆從其弓。從弓數也。每弓者一箙百矢。
[疏]注“從弓”至“百矢”○釋曰:云“從弓數也”者,以經 云“矢箙皆從其弓”,故知從弓數也。云“每弓者一箙百矢”者,按《文侯之命》及僖二十八年晉文公受弓矢,皆云“彤弓一,彤矢百”,雖是所賜之弓矢,射之弓 矢約同之。按《詩·頌》云“束矢其搜”,毛注云“五十矢為束”,鄭從之。至此為百矢者,無正文,鄭兩從不定也。
凡弩,夾、庾利攻守,唐、大利車戰、野戰。攻城壘者與其自守者相迫近,弱弩發疾也。車戰、野戰,進退非強則不及。弩無王、弧,王、弧恒服弦,往體少者,使矢不疾。○攻,如字,劉音貢。強,其丈反,又其良反。
[疏]注“攻城”至“不疾”○釋曰:云“攻城壘”者,城謂城郭,壘謂軍壁,若宣公十二年云“御靡旌壁壘而還”之類也。云“與其自守”者,即城壘也。云 “弩無王弧,王弧恒服弦”者,按上弓有六等,有王、弧,至此弩,以有夾、庾等四種,故云“弩無王、弧”也。“恒服弦”者,若弓用則服弦,不用則弛。惟弩則 用與不用,一張之后,竟不弛,故云恒服弦也。若然,恒服弦用弱者,以其強弓久不弛則就弦,弱則隨體不就弦也。又王、弧往體少,使之恒服弦,則使矢不疾,故 不用也。
凡矢,枉矢、絜矢利火射,用諸守城、車戰,殺矢、鍭矢用諸近射、田獵,矰矢、茀矢用諸弋射,恒矢、痺矢用諸散射。此八矢者, 弓弩各有四焉。枉矢殺矢、矰矢、恒矢,弓所用也。絜矢、鍭矢、茀矢、庳矢,弩所用也。枉矢者,取名變星,飛行有光,今之飛矛是也,或謂之兵。矢絜矢象焉。 二者皆可結火以射敵、守城、車戰。前於重后微輕,行疾也。殺矢,言中則死。鍭矢象焉,鍭之言候也。二者皆可以司候射敵之近者及禽獸,前尤重,中深,而不可 遠也。結繳於矢謂之矰。矰,高也。茀矢象焉,茀之言刜也。二者皆可以弋飛鳥,刜羅之也。前於重,又微輕,行不低也。《詩》云:“弋鳧與雁。”恒矢,安居之 矢也。痺矢象焉。二者皆可以散射也,謂禮射及習射也。前后訂,其行平也。凡矢之制,枉矢之屬五分,二在前,三在后。殺矢之屬參分,一在前,二在后。矰矢之 屬七分,三在前,四在后。恒矢之屬軒輞中,所謂志也。鄭司農云:“庳矢,讀為人罷短之罷玄謂庳讀如痺病之痺,痺之言倫比。○枉,紆往反。絜,劉苦結反,又 音結,一音戶結反,弩矢也。鍭,音候,劉音侯,弩矢。矰,音增。茀,劉扶弗反,李一音孚忽反,一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