旅師,掌聚野之鋤粟、屋粟、間粟,野謂遠郊之外也。鋤粟,民相助作,一井之中,所出九夫之稅粟也。屋粟,民有田不耕,所罰三夫之稅粟。間粟,間民無職事者所出一夫之征粟。○間,音閑,注同。
[疏]“旅師”至“間粟”○釋曰:此旅師斂六遂之稅,六遂在野,故云“掌聚野之鋤粟”之等。○注“野謂”至“征粟”○釋曰:云“野謂遠郊之外也”者,案 《鄉大夫》“野自六尺”,彼野謂城外,此野據遠郊之外,六遂之中也。云“鋤粟,民有相助作,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稅粟也”者,六鄉、六遂與公邑三處皆為溝洫 法,三等采地乃為井田。今此六遂之中,鄭云“一井之中出九夫之稅粟”,以為井田,與例違者,但鄉遂之中雖為溝洫法,及其出稅,亦為井田稅之。是以《小司徒 職》云“考夫屋”,注云:“夫三為屋,屋三為井,出地貢者三三相任。”是出地稅亦取井有九夫、三三相保而稅之,故以井言之。云“屋粟,民有田不耕,所罰三 夫之稅粟。間粟,間民無職事者所出一夫之征粟”者,此并《載師職》文。但彼云“出夫家之征”,彼注云:“夫稅者,百畝之稅。家稅者,出士徒車輦。”此經云 粟,無取於家征之義,故略不言也。
而用之,以質劑致民平,頒其興積,施其惠,散其利,而均其政令。而讀為若,聲之誤也。若用之,謂恤 民之艱厄。委積於野,如遺人於鄉里也。以質劑致民,案入稅者名,會而貸之。興積,所興之積謂三者之粟也。平頒之,不得偏頗有多少。縣官徵聚物曰興,今云 “軍興”是也。是粟縣師徵之,旅師斂之而用之。以赒衣食曰惠,以作事業曰利。均其政令者,皆以國服為之息。○而用,而音若,出注。積,子賜反,注同。
[疏]“而用”至“政令”○釋曰:若用,謂用上者之粟也。○注“而讀”至“之息”○釋曰:鄭必讀而為若者,所聚之粟,民有艱厄乃用之,無則貯待兇年。則 “若”為不定之辭,其“而”字無義例,故鄭轉為若也。云“若用之,謂恤民之艱厄”者,案《遺人》云“鄉里之委積,以恤民之艱厄”。此六遂即鄉里也,故鄭 云:“委積於野,如遺人之於鄉里也。”云“以質劑致民,案入稅者名,會而貸之”者,所聚之粟,遷擬兇年振恤所輸入之人。欲與之粟,還案入稅者之人名,會計 多少以貸之。簿書若市券有長短,故云質劑也。云“縣官徵聚物曰興”者,六遂已外,縣師徵之,故云縣官徵聚物曰興。云“今云軍興是也”者,鄭舉漢法況之,興 皆是積聚之義也。云“是粟縣師徵之”者,案上《縣師職》云“歲時徵野之賦貢”,故知也。云“旅師斂之”者,即上文聚三等粟是也。云“而用之”,則若用之是 也。云“以赒衣食曰惠”,知者,以衣食先當時用,不生其利,故云惠。所為事業,后即有利,故云利。此對文,惠利兩有,故為此釋。若通而言之,惠利為一,故 《論語》 孔子 (《周礼注疏》人物)云“因民所利而利之,不亦惠而不費”,是惠利通也。云“均其政令者,皆以國服為之息”者,亦如泉府“凡民之貸者,以國服為之息”。鄭彼注云: “以其於國服事之稅而出息也。於國事受園廛之田,而貸萬泉者,則期出息五百。”若然,近郊之田貸萬泉,期出息一千,已外遠郊甸、稍、縣、都,皆依國可知。
凡用粟,春頒而秋斂之。困時施之,饒時收之。
[疏]“凡用”至“斂之”○釋曰:上經所云,是貸而生利,此經所云是直給不生利也。官得舊易新,民得濟其困乏,官民俱益之也。
凡新甿之治皆聽之,使無征役,以地之媺惡為之等。新甿,新徙來者也。治,謂有所求乞也。使無征役,復之也。《王制》曰:“自諸侯來徙于家,期不從政。” 以地美惡為之等,七人以上授以上地,六口授以中地,五口以下授以下地,與舊民同。旅師掌斂地稅,而又施惠散利,是以屬用新民焉。○治,直吏反,注同。復, 音福。期,音基。上,時掌反。
[疏]注“新甿”至“民焉”○釋曰:云“新甿,新徙來者也”者,即上“徙於他者”是也。云“治謂有所求乞也” 者,此無正文,鄭以意解之。以其無征役可治,又新來未有業次,故知治是求乞也。引《王制》“自諸侯來徙於家,期不從政”者,彼仍有“自家徙於諸侯,三月不 從政”,不引之者,略引之,以證有復除之法。云“以地美惡為之等,七人以上授之以上地”已下者,此皆據《小司徒職》文。此三等據中地而言,故注云“有夫有 婦乃成家,自二人以至十人為九等,七六五者為其中”。但彼六鄉上地無萊,此據六遂,上地有萊五十畝,已外中地、下地,外內同,皆三百畝耳。
稍人,掌令丘乘之政令。丘乘,四丘為甸。甸讀與“惟禹陳攵之”之陳攵同,其訓曰乘,由是改云。是掌令都鄙脩治井、邑、衛、甸、縣、都之溝涂。云丘甸者, 舉中言之。溝涂之人名,井別邑異,則民之家數存焉。○丘乘,繩證反,注“丘乘曰乘”,丘甸井為甸,甸讀“禹陳攵之陳攵”,皆同音。
[疏]“稍 人”至“政令”○釋曰:云“掌令丘乘之政令”者,四井為邑,四邑為甸,甸出長轂一乘,故云丘乘。不言令井邑者,舉中而言也。言令者,謂三等采地之中為溝涂 之法耳。○注“丘乘”至“存焉”○釋曰:“丘乘,四丘為甸”,據《小司徒》而言之也。云“甸讀與‘惟禹陳攵之’之陳攵同”者,案《毛詩》云“惟禹甸之”, 不言陳者,鄭先通《韓詩》,此據《韓詩》而言陳攵。陳攵是軍陳,故訓為乘。言“由是改云”者,由甸出車一乘可以為軍,故改云乘,不為甸也。云“是掌令都鄙 脩治井邑丘甸縣都之溝涂。云丘甸者,舉中言之”者,此據《小司徒職》云“四井為邑,四邑為丘,四丘為甸,四甸為縣,四縣為都”而言也。知直令為溝涂者,以 下文云“若有會同,則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”,彼是令軍法,明此惟令治溝涂而已。云“溝涂之人名,井別邑異,則民之家數存焉”者,謂甸方八里,其中六十四井 使出田稅;外加一里,三十六井,使治溝洫不出稅。云民之家數存者,假令上地一井,地有九夫,中央一夫助入公,傍八夫各治一夫以自入,則一井地有九夫,家則 有八。四井為邑,三十二家。據一成而言,則三十六井,使治溝涂,各有人名,故云溝涂之人名。井別邑異,民之家數存在於一成之中矣。
若 有會同、師田、行役之事,則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、輂輦,帥而以至,治其政令,以聽於司馬。有軍旅、會同、田役之戒,縣師受法於司馬,邦國、都鄙、稍甸、郊 里,唯司馬所調。以其法作其眾庶及馬牛車輦,會其車人之卒伍,使皆備旗鼓兵器,以帥而至,是以書令之耳。其所調若在家邑、小都、大都,則稍人用縣師所受司 馬之法作之,帥之以致於司馬也。同徒,司馬所調之同。凡用役者,不必一時,皆徧以人數調之,使勞逸遞焉。○輂,居錄反。卒伍,子忽反。調,徒吊反,下同。 徧,音遍。遞,徒禮反,又音弟,本又作適,音釋。
[疏]“若有”至“司馬”○釋曰:云“若”者,此等或有或無,故云若,為不定之辭也。云“會 同”者,謂時見曰會,殷見曰同。云“師田”者,謂出師征伐及田獵。云“行役”者,謂巡守及興役。云“則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”者,稍人屬縣師,縣師屬大司 馬。大司馬得王進止,縣師即受法於司馬;縣師既得法,稍人又受法於縣師,故云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也。既作同徒,乃致與大司馬,故云“以聽於司馬也”。○注 “有軍”至“遞焉”○釋曰:“有軍旅、會同、田役之戒,縣師受法於司馬,邦國、都鄙、稍甸、郊里,唯司馬所調”者,《縣師》注云:“郊里,郊所居也。”謂 六鄉之民布在國中,外至遠郊,故有居在郊者也。云“以其法作其眾庶及馬牛車輦,會其車人之卒伍,使皆備旗鼓兵器,以帥而至”者,并《縣師職》文。其間云 “縣師及邦國、都鄙、稍甸、郊里,唯司馬所調以其法”,并鄭所加。加之者,欲見縣師受法於司馬,稍人又受法於縣師之意也。云“是以書令之耳”者,此鄭君之 言,是以此稍人書而令作其同徒之事。云“其所調若在家邑小都大都,則稍人用縣師所受司馬之法作之,帥之以致於司馬也”者,此鄭取《縣師》之文。合於此經, 共文此稍人受法於縣師所受司馬之法。云“同徒,司馬所調之同”者,此即縣師受法於司馬者也。云“凡用役者,不必一時”已下,此釋其同徒,同其勞逸遞等也。
大喪,帥蜃車與其役以至,掌其政令,以聽於司徒。蜃車及役,遂人共之。稍人者野監,是以帥而致之。《既夕禮》曰:“既正柩,賓出,遂匠納車于階間。”則天子以至于士,柩路皆從遂來。
[疏]“大喪”至“司徒”○釋曰:此經釋天子之喪,將葬,使稍人帥蜃車及役人使至之事。云“以聽於司徒”者,以其司徒地官卿掌徒庶之政令,故稍人帥眾以 聽於司徒也。○注“蜃車”至“遂來”○釋曰:鄭知蜃車及役,遂人共之者,案《遂人職》云“大喪,帥六遂之役而致之”,又云“及葬,帥而屬六綍”。又《遂師 職》亦共丘籠及蜃車之役,故知遂人共之也。云“稍人者野監,是以帥而致之”者,此欲釋得在稍人之意。以其監三等采地是野監,故得并監六遂蜃車之事也。云 “天子以至于士,柩路皆從遂來”者,此經上舉天子,《既夕》下舉士,則其中有諸侯、卿大夫之喪,蜃車柩路皆從遂人而來可知。
委人,掌 斂野之賦,斂薪芻,凡疏材、木材,凡畜聚之物。野,謂遠郊以外也。所斂野之賦,謂野之園圃、山澤之賦也。凡疏材,草木有實者也。凡畜聚之物,瓜瓠葵芋,御 冬之具也。野之農賦,旅師斂之。工商嬪婦,遂師以入玉府。其牧,則遂師又以共野牲。○斂,力艷反。畜,敕六反,注同。芋,于附反。
[疏]注 “野謂”至“野牲”○釋曰:委人所斂,皆據六遂以外至王畿,故鄭云“野謂遠郊以外”,總言之也。云“所斂野之賦,謂野之園圃山澤之賦也”者,此則九職所出 貢,貢賦通言之,九職之中有園圃毓草木,又有虞衡作山澤之材,故以園圃山澤言之也。云“凡疏材草木有實者也”者,疏是草之實,材是木之實,故鄭并言之。九 職中有臣妾聚斂疏材,鄭彼注云:“疏材,百草根實。”不以木解材,文略也。彼臣妾聚斂,雖無貢法,要知此疏材亦是草木有根實者。鄭不言根,亦略言之也。云 “凡畜聚之物,瓜瓠葵芋,御冬之具也”者,《七月》詩有“八月斷壺”,壺,瓠也,有甘可食者。《信南山》詩“疆埸有瓜”,《士喪禮》又有“葵菹芋”,故知 畜聚物中有瓜瓠葵芋之等。但《士喪禮》籩豆差之,葵菹芋,芋為長菹,不得為芋子;其南方有芋子堪食,與《士喪禮》芋別也。云“野之農賦,旅師斂之”者,即 上《旅師》所云“聚野之鋤粟”之等是也。云“工商嬪婦,遂師以入玉府”者,案《遂師》云“入野職野賦于玉府”,雖不言工商、嬪婦,但遂師既入野之賦貢,明 嬪婦工商之賦也。知者,以其玉府掌玩好之物,其工商嬪婦所作,堪為玩好,故入玉府者,工商嬪婦也。云“其牧則遂師,又以共野牲”者,上《遂師》云:“凡國 祭祀,共其野牲。”是知九職之中藪牧養鳥獸者,遂師共之也。
以稍聚待賓客,以甸聚待羈旅。聚,凡畜聚之物也。故書羈作奇。杜子春云:“當為羈。”○聚,俗裕反,下文同。
[疏]“以稍”至“羈旅”○釋曰:委人掌斂野賦,故以三百稍地之聚、二百里甸之聚以待羈旅過客之等。○注“聚凡”至“為羈”○釋曰:鄭知聚是凡畜聚者,見上文凡畜聚之物,故知此聚亦是畜聚之物。
凡其余聚以待頒賜。余當為馀,聲之誤也。馀謂縣都畜聚之物。
[疏]注“余當”至“之物”○釋曰:知馀聚是縣都者,以其委人掌斂野物,從二百里至王畿,上已云甸稍,明此言馀聚是縣四百里、都五百里中畜聚之物,如上稍甸畜聚之物也。
以式法共祭祀之薪蒸木材。賓客,共其芻薪。喪紀,共其薪蒸木材。軍旅,共其委積薪芻凡疏材,共野委兵器與其野囿財用。式法,故事之多少也。薪蒸,給炊及 潦。粗者曰薪,細者曰蒸。木材給張事。委積薪芻者,委積之薪芻也。軍旅又有疏材以助禾粟。野委,謂廬宿止之薪芻也。其兵器,謂守衛陳兵之器也。野囿之財用 者,苑囿藩羅之材。○蘿,音羅,本亦作羅。
[疏]“以式”至“材用”○釋曰:此一經以委人掌斂野賦,故所有委積皆供之。○注“式法”至“之 材”○釋曰:云“式法故事之多少也”者,總此一經,皆當依舊法式用之,故以法式目之也。云“薪蒸,給炊及燎”者,以其祭祀所用薪蒸,無過炊米與燔燎也。知 “粗者曰薪,細者曰蒸”者,《左氏傳》云“其父析薪”,薪既云析,明其大者曰薪。其蒸不言析,明其細也。云“木材給張事”者,以其祭祀而云木材等,更無用 木材之處。案:《掌次》云“張大次小次及幕”,并須木材,明據此所用,故云給張事。云“委積薪芻者,委積之薪芻也”者,案《大行人》、《掌客》皆有委積, 委積之中有牲牢、米禾、薪芻之等,委人所供,惟供薪芻。鄭恐委積之中有米牲牢亦供之,故云委積薪芻。是委積之中供薪芻,以別之也。云“軍旅又有疏材以助禾 粟”者,以其疏材是百草根實,可得助禾粟,以供馬牛,故云助禾粟也。云“野委,謂廬宿止之薪芻也”者,案《遺人》云“十里有廬,廬有飲食;三十里有宿,宿 有委;五十里有市,市有積。”委積之中有芻薪,在野外,故云野委也。其六鄉之廬宿委積薪芻,自六鄉供之。云“其兵器謂守衛陳兵之器也”者,其文承野委之 下,明與野委同為賓客所用,故知是守衛賓客陳兵之器也。云“野囿之財用者,苑囿藩羅之材”者,委人所為,皆據二百里,上經稍聚待賓客,據三百里。此囿,故 知在野,故鄭以野囿言之。古者田獵皆在囿,故《書傳》云:“鄉之取於囿,是勇力取。今之取於澤,是揖讓取。”若然,田在澤,澤中有囿;田在山,山中有苑。 其苑囿藩羅以遮禽獸,故云野囿野用也。
凡軍旅之賓客館焉。館,舍也。必舍此者,就牛馬之用。
[疏]“凡軍”至“館焉”○釋曰:言軍旅賓客者,謂諸侯以軍旅助王征討者,故謂之軍旅之賓客也。
土均,掌平土地之政,以均地守,以均地事,以均地貢。“政”讀為“征”。所平之稅,邦國都鄙也。地守,虞衡之屬。地事,農圃之職。地貢,諸侯之九貢。○之政,音征,出注。
[疏]注“政讀”至“九貢”○釋曰:鄭破政為征者,不取於政教之政,故破從征稅之征也。云“所平之稅,邦國都鄙也”者,案下文云“以和邦國都鄙”者,故 知此平者亦據邦國都鄙。若六鄉六遂及公邑征稅,自均人平之。云“地守,虞衡之屬”者,案下文山虞、澤虞、川衡、林衡之屬皆云“守”,故知地守是虞衡之屬 也。云“地事,農圃之職”者,九職任萬民,使民事之,故知地事是九職三農、園圃之職也。云“地貢,諸侯之九貢”者,此土均邦國都鄙,而云均地貢,明據《大 宰》九貢而言。但諸侯九貢是歲之常貢,則《小行人》“春令入貢”者是也。其諸侯九貢,皆民之地稅,不貢王,市取美物,若《禹貢》“厥篚厥貢”之類是也。
以和邦國都鄙之政令、刑禁與其施舍。禮俗、喪紀、祭祀,皆以地媺惡為輕重之法而行之,掌其禁令。“施”讀為“弛”也。禮俗,邦國都鄙民之所行,先王舊禮 也。君子行禮不求變俗,隨其土地厚薄,為之制豐省之節耳。《禮器》曰:“禮也者,合於天時,設於地財,順於鬼神,合於人心,理於萬物。”○為,于偽反。 省,所景反。
[疏]“以和”至“禁令”○釋曰:土均主調,即是和義,故土均以和畿外邦國、畿內都鄙之政令,及五刑五禁與其施舍不役之等,并須 調和之,使之得所也。云“禮俗、喪紀、祭祀,皆以地媺惡為輕重之法而行之”者,自禮俗、喪紀、祭祀三事,皆以地之美惡輕重者,地美則重行之,地惡則輕行 之,以其禮許儉不非無故也。云“掌其禁令”者,恐有僣逾與下逼,故禁令也。○注“施讀”至“萬物”○釋曰:云“施,讀亦為弛也”者,上《遂人》注已云“施 讀為弛”,故此云“亦”。云“禮俗,邦國都鄙民之所行,先王舊禮也”者,此土均和邦國都鄙,俗者,續也,續代不易,是知先王舊禮,故引《曲禮》“君子行禮 不求變俗”以證之。謂若 周公 (《周礼注疏》人物)封康叔於殷墟,其民還行殷之禮俗者也。云“隨其土地厚薄,為之制豐省之節耳”者,以厚薄解經媺惡,豐省解經為輕重之法也。云 “《禮器》曰:禮也者,合於天時”者,天有四時,四時生者則將為禮,是合於天時也。云“設於地財”者,土地有財為禮,是所設依於地之財也。云“順於鬼神” 者,鬼神享德不享味,若不合天時,不設地財而為禮,則鬼神不享;若能合天時、設地財,則鬼神享之,是順於鬼神也。云“合於人心”者,若不合天時、不設地 財,則不合人心;若合天時、設地財,則合人心也。云“理萬物”者,若順鬼神合人心,則萬物得其道理,故可以理萬物也。引之,證行禮依地美惡之義。
草人,掌土化之法以物地,相其宜而為之種。土化之法,化之使美,若氾勝之術也。以物地,占其形色為之種,黃白宜以種禾之屬。○相,息亮反。種,章勇反,注除“種禾”以外并同。氾,芳劍反,李又音凡。
[疏]“草人”至“之種”○釋曰:“掌土化之法”者,即下經所云“糞種”,是化土使和美。○注“土化”至“之屬”○釋曰:云“化之使美”者,謂若骍剛用 牛糞種,化骍剛之地,使美也。云“若氾勝之術也”者,漢時農書有數家,氾勝為上,故《月令》注亦引氾勝,故云氾勝之術也。云“黃白宜以種禾之屬”者,鄭依 《孝經緯·援神契》而言也。
凡糞種,骍剛用牛,赤緹用羊,墳壤用麋,渴澤用鹿,咸澙用貆,勃壤用狐,埴壚用豕,強㯺用蕡,輕爂用犬。 凡所以糞種者,皆謂煮取汁也。赤緹,縓色也。渴澤,故水處也。澙,鹵也。貆,貒也。勃壤,粉解者。埴壤,黏疏者。強㯺,強堅者。輕爂,輕脆者。故書骍為 挈,墳作蚠。杜子春挈讀為骍,謂地色赤而土剛強也。鄭司農云:“用牛,以牛骨汁漬其種也,謂之糞種。墳壤,多蚠鼠也。壤,白色。蕡,麻也。”玄謂墳壤,潤 解。○𥻎,粉運反,本亦作糞。緹,音抵,李它奚反,聶吐弟反。墳,符粉反。麋,音眉。渴,其列反。澙,音昔,一音鵲。貆,呼丸反,又音丸,李一音喜元 反。埴,時力反,一音職。壚,音盧,李一音閭。強,其兩反,注同。㯺,本又作堅,呼覽反,劉音檻。蕡,扶云反,一音蒲悶反。爂,孚照反,李音婦堯反。縓, 七絹反。鹵,音魯。貒,它官反。解,胡買反,下同。蚠,符粉反。
[疏]“凡糞”至“用犬”○釋曰:案《禹貢》,冀州云白壤,青州云白墳,兗州 云黑墳,徐州云赤埴墳,楊州、荊州云涂泥,豫州云墳壚,梁州云青黎,雍州云黃壤,九等。與此骍剛之屬為九等不同者,以《禹貢》自是九州大判,各為一等,此 九等者,無妨一州即有此九等之類,故不同也。○注“凡所”至“潤解”○釋曰:云“凡所以糞種者皆謂煮取汁也”者,雖無正文,以意量之。用牛羊之類不可以骨 肉,明煮取汁和種也。云“赤緹,縓色也”者,《爾雅》云“一染謂之縓”,故以縓赤當之也。云“渴澤,故水處也”者,以水鍾曰澤,今澤云渴,明是故時停水, 今乃渴,故云故水處也。云“澙,鹵也”者,送水之處,水以寫去,其地為咸鹵,故云澙鹵也。云“貆,貒也”者,案《爾雅》云“貈子貒,或曰貆”,故以貆貒為 一也。云“勃壤,粉解者”,壤是和緩,故為粉解也。云“埴壚,黏疏者”,以埴為黏,以壚為疏,故云黏疏也。云“強㯺,強堅者”,以㯺為監,故為強堅。云 “輕爂,輕脆者”,爂、脆聲相近,故知爂即脆也。先鄭云“用牛,以牛骨汁漬其種也”者,此與后鄭義合也。云“墳壤,多蚠鼠也。壤,白色”。后鄭皆不從者, 馀八等之地皆據地之形色,唯此墳壤以蚠鼠外物為名,於義不可,故還從墳為正,謂潤解也。又《禹貢》有黃壤,則此壤不得專據白色解之,故不從壤白色也。
稻人,掌稼下地。以水澤之地種穀也。謂之稼者,有似嫁女相生。
[疏]“稻人掌稼下地”○釋曰:以下田種稻麥,故云稼下地。
以潴畜水,以防止水,以溝蕩水,以遂均水,以列舍水,以澮寫水,以涉揚其芟作田。鄭司農說豬防以《春秋傳》曰“町原防,規偃豬”。以列舍水,列者非一, 道以去水也。以涉揚其芟,以其水寫,故得行其田中,舉其芟鉤也。杜子春讀蕩為和蕩,謂以溝行水也。玄謂偃豬者,畜流水之陂也。防,豬旁堤也。遂,田首受水 小溝也。列,田之畦<田乎>也。澮,田尾去水大溝。作猶治也。開遂舍水於列中,因涉之,揚去前年所芟之草,而治田種稻。○畜,敕六反,注同。 蕩,如字,李吐黨反。列,祿計反,注同。澮,古外反。寫,戚如字,劉殤故反。芟,所銜反。町,徒頂反。去,起呂反,下同。畦,劉音圭,又下圭反。< 田乎>,音劣。
[疏]“以潴”至“作田”○釋曰:所為防豬之法,皆具鄭注。○注“鄭司”至“種稻”○釋曰:《春秋傳》者,事在襄二十 五,年楚蒍掩書土田法以授子木之事。彼云:“町原防、規偃豬。”是楚之惡地有防豬之法,與此防偃同,故引為證也。先鄭云“以列舍水,列者非一,道去水也” 者,以舍為舍去之舍。后鄭以為止舍之舍,以澮是寫去水,以舍為止水於其中,故不從先鄭也。
凡稼澤,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。殄,病也,絕 也。鄭司農說芟夷以《春秋傳》曰“芟夷蕰崇之”。今時謂禾下麥為荑下麥,言芟刈其禾,於下種麥也。玄謂將以澤地為稼者,必於夏六月之時,大雨時行,以水病 絕草之后生者,至秋水涸,芟之,明年乃稼。○荑,音夷。蕰,紆粉反,或憂群反。涸,胡洛反。
[疏]注“殄病”至“乃稼”○釋曰:《春秋傳》 者,隱六年五月,鄭伯侵陳,大獲。往歲,鄭伯請成於陳,陳侯不許,五父諫云:“周任有言曰:為國家者見惡,如農夫之務去草焉,芟夷蕰崇之。”注云:“芟, 刈。蕰,積。崇,聚也。”“絕其本根,勿使能殖。”引之者,證芟夷為刈殺之義也。“玄謂必於夏六月之時,大雨時行”者,此《月令》文。引之,證經夏以水殄 草之義也。云“至秋水涸芟之”者,解經芟夷之義也。
澤草所生,種之芒種。鄭司農云:“澤草之所生,其地可種芒種。芒種,稻麥也。”○芒種,章勇反,注“芒種”同。
[疏]“澤草”至“芒種”○釋曰:“澤草所生,種之芒種”者,但水鍾曰澤,有水及咸鹵皆不生草,即不得芒種,故云草所生。
旱暵,共其雩斂。稻人共雩斂,稻急水者也。鄭司農云:“雩事所發斂。○暵,呼但反。斂,戚力驗反,注同。
[疏]“旱暵共其雩斂”○釋曰:此旱雩,據夏五月已后脩雩。云“暵”者,旱之熱氣。若四月龍見而雩,未必旱暵也。然二種雩皆供雩斂也。○注“稻人”至“發斂”○釋曰:鄭意,馀官不言共雩斂,於此官特言共者,以稻是水穀,急須水,故旱時特使共雩之發斂也。
喪紀,共其葦事。葦以闉壙,御濕之物。○闉,音因。
[疏]注“葦以”至“之物”○釋曰:《春秋左氏》有“井闉”,闉,塞也。鄭知葦以闉壙,所以約之為塞壙。言御水之物,則在棺下用之。或以抗席即是御土,與御水義乖,恐非也。
土訓,掌道地圖,以詔地事。道,說也。說地圖,九州形勢山川所宜,告王以施其事也。若云荊、揚地宜稻,幽、并地宜麻。○麻,如字,一本作麋,李及聶氏亡皮反,劉、沈皆作麇,音紀倫反。案:注辨土所宜,荊、揚皆言穀,幽、并不應論獸,紀倫之音恐非。
[疏]注“道說”至“宜麻”○釋曰:其九州地圖乃是諸國所獻,以入職方。今土訓乃於職方取九州地圖,依而說向王,使依而責其貢獻之物。云“若云荊、揚地 宜稻,幽、并地宜麻”者,案《職方》,荊、揚之州實宜稻,幽、并之州并不言宜麻者,鄭以目驗見宜麻。《職方》不言麻,乃非民所要用故也。
道地慝,以辨地物而原其生,以詔地求。地慝,若障蠱然也。辨其物者,別其所有所無。原其生,生有時也。以此二者告王之求也。地所無及物未生,則不求也。鄭司農云:“地慝,地所生惡物害人者,若虺蝮之屬。”○慝,他得反。虺,虛鬼反。蝮,孚目反。
[疏]注“地慝”至“之屬”○釋曰:云“若障蠱然也”者,謂土地所生惡物。障即障氣,出於地也。蠱即蠱毒,人所為也。云“別其所有所無”者,若《職方》 九州所有所無也。云“原其生,生有時也”者,雖是當州所有,而生有時也。云“以此二者告王之求也”者,謂辨地物原其生者,告王求地所有也。地所無及物未 生,則不求也。先鄭云“地慝,所生惡物害人者,若虺蝮之屬”者,此與后鄭障蠱義不同,引之在下,亦得為一義也。
王巡守,則夾王車。巡狩,行視所守也。天子以四海為守。○行,下孟反。
[疏]注“巡守”至“為守”○釋曰:“夾王車”者,亦在國掌道地圖已下之事。鄭云“行視所守也”者,此解諸侯為天子守土。云“天子以四海為守”者,此解天子自守天下之義。若巡守之中含此二義。
誦訓,掌道方志,以詔觀事。說四方所識久遠之事,以告王觀博古。所識若魯有大庭氏之庫,殽之二陵。
[疏]“誦訓”至“觀事”○釋曰:云“掌道方志”者,志即今之識也,謂道四方所記識久遠之事以告王也。云“以詔觀事”者,謂告王觀博古之事也。○注“說 四”至“二陵”○釋曰:《左氏傳》昭十八年,宋、衛、陳、鄭皆火,梓慎登大庭氏之庫以望之。注云:“大庭氏,古亡國之君,在黃帝前。其處高顯。”殽之二 陵,僖三十二年,秦之蹇叔子見師襲鄭,哭而送之,曰:“晉人御師必於殽,殽有二陵焉。其南陵,有夏后皋之墓也;其北陵,文王之所避風雨也。”并所識久遠之 事,故引之以證方志之義。
掌道方慝,以詔辟忌,以知地俗。方慝,四方言語所惡也。不辟其忌,則其方以為茍於言語也。知地俗,博事也。鄭司農云:“以詔辟忌,不違其俗也。《曲禮》曰:君子行禮,不求變俗。”○辟,音避,注同。惡,烏路反。
[疏]“掌道”至“地俗”○釋曰:誦訓又掌說四方言語所惡之事,以詔告令王避其忌惡。所以然者,使王博知地俗言語之事,故鄭云“博事也”。○注“方慝” 至“變俗”○釋曰:引《曲禮》“君子行禮,不求變俗”者,上土均云禮俗,注亦引此文。彼謂先王舊俗是禮事,不變之。此引不求變俗,謂不變其鄉俗所嫌惡。皆 是不求變俗,各證一邊之義,故不同也。
王巡守,則夾王車。
[疏]“王巡”至“王車”○釋曰:此亦與土訓同,各以所掌以告王也。
山虞,掌山林之政令,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。物為之厲,每物有蕃界也。為之守禁,為守者設禁令也。守者,謂其地之民占伐林木者也。鄭司農云:“厲,遮列守之。”○為守者,于偽反,下“為久”同。
[疏]“山虞掌”至“守禁”○釋曰:案下文,林自有衡官掌之,今《山虞》兼云林者,彼林是竹木生平地者,林衡掌之。此山林并云者,自是山內之林,即山虞 兼掌之。○注“物為”至“守之”○釋曰:但山內林木、金玉、錫石、禽獸,所有不同,每物各有藩界,設禁亦不同。云“守者,謂其地之民占伐林木者也”者,案 下《澤虞職》云“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,以時入之于玉府,頒其馀于萬民”。彼是其地之民占取澤物者守之,明此山虞所守亦然。是以此下文亦“令萬民時斬材,有 期日”,明是守山林之人也。
仲冬斬陽木,仲夏斬陰木。鄭司農云:“陽木,春夏生者。陰木,秋冬生者,若松柏之屬。”玄謂陽木,生山南者;陰木,生山北者。冬斬陽,夏斬陰,堅濡調。○濡,戚如兗反,又音柔。
[疏]注“鄭司”至“濡調”○釋曰:先鄭云“陽木春夏生者。陰木秋冬生者,若松柏之屬”,后鄭不從,以為山南為陽木,北為陰木者。案《月令》,十一月日短至,伐木取竹箭。竹箭秋冬生,不用仲夏斬之,故知先鄭之義非也。
凡服耜,斬季材,以時入之。季猶稚也。服與耜宜用稚材,尚柔忍也。服,牝服,車之材。○忍,音刀。
[疏]“凡服”至“入之”○釋曰:服謂牝服,即車平較,皆有鑿孔,以軨子貫之,故謂之牝服也。耜謂耒耜,隨曲長六尺六寸,車人所造者。二木皆須堅刃,故斬季材少木為之。云“時入”者,以其須堅,故須依上文仲冬、仲夏之時也。
令萬民時斬材,有期日。時斬材,斬材之時也。有期日,入出有日數,為久盡物。
[疏]“令萬”至“期日”○釋曰:案《禮記·王制》云:“草木零落,然后入山林。”彼據萬民伐木之時,謂十月之中。此云萬民時斬材,亦謂十月時。○注 “時”至“盡物○釋曰:鄭云“時斬材,斬材之時也”者,正在十月也。云“有期日,入出有日數,為久盡物”者,經直云有期日,鄭云有日數,蓋當有日數多少, 但無文,不知幾日為限也。
凡邦工入山林而掄材,不禁。掄猶擇也。不禁者山林,國之有玻鞗拘日也。○掄,魯門反,又音倫。拘,音俱,本亦作佝,音同。
[疏]“凡邦”至“不禁”○釋曰:上文云“仲冬斬陽木,仲夏斬陰木”,彼據堅刃之極時。但國家須材,不要在仲冬、仲夏,故此邦工入山林不禁。又不言時節,須即取足之故也。○注“掄猶”至“日也”○釋曰:此對萬民不得非時入,入又有日數。
春秋之斬木不入禁。非冬夏之時,不得入所禁之中斬木也。斬四野之木可。
[疏]注“非冬”至“木可”○釋曰:上經云“邦工入山林不禁”,此又云“春秋之斬木不入禁”,與上違者,上文據國家使工取擇木,故非冬夏亦得入山林。此 據萬民取木,故十月入山,春秋之斬木不入禁,故鄭云“斬四野之木可”。雖斬四野木,至於三月,不得伐桑柘,故《月令》季春云“無伐桑柘”,彼注:“愛蠶食 也。”
凡竊木者,有刑罰。竊,盜也。
[疏]“凡竊”至“刑罰”○釋曰:此謂非萬民入山之時,而民盜山林之木,與之以刑罰。
若祭山林,則為主,而脩除且蹕。為主,主辨護之也。脩除,治道路、場壇。○壇,徒丹反,或音禪。
[疏]“若祭”至“且蹕”○釋曰:此山林在畿內王國四方,各依四時而祭。云“則為主”者,謂主當祭事者也。“而脩除”者,謂掃除糞灑。云“且蹕”者,且 復蹕止行人也。○注“為主”至“場壇”○釋曰:云“為主,主辨護之也”者,案:《中候·握河紀》堯受《河圖》云:“帝立壇,磬折西向,禹進迎,舜、契陪 位,稷辨護。”注云:“辨護者,供時用,相禮儀。”則此云辨護者,亦謂共時用相禮儀者也。云“脩除,治道路場壇”者,案《守祧職》云“其廟則有司脩除 之”。鄭云:“有司恒主脩除。”謂掃除糞灑。場謂墠,即除地之處。壇,神位之所也。
若大田獵,則萊山田之野,及弊田,植虞旗于中,致 禽而珥焉。萊,除其草萊也。弊田,田者止也。植猶樹也。田止樹旗,令獲者皆致其禽而校其耳,以知獲數也。山虞有旗,以其主山,得畫熊虎,其仞數則短也。鄭 司農云:“珥者,取禽左耳,以效功也。《大司馬職》曰:獲者取左耳。”○植,時力反,又音值。珥,如志反,又音耳。
[疏]“若大”至“珥 焉”○釋曰:言“大田獵”者,謂王親行。若田在山,則山虞芟萊草木於可陳之處,故云“萊山田之野”。又“及弊田,植虞旗于中”,使民得禽牲者望見之,致禽 於其所。“而珥焉”,珥當為卹,謂輸禽者割取左耳以效功也。○注“萊除”至“左耳”○釋曰:云“萊,除其草萊也”者,謂於防南擬教戰之處芟去草萊。南北二 百五十步,東西步數雖未聞,廣狹可容六軍,三三而居一偏耳。云“山虞有旗,以其主山,得畫熊虎,其仞數則短也”者,案《司常》云:“師都建旗,大夫建 物。”此山虞是士,不建物而建旗者,以其主山,山多熊虎,故得有旗。《禮緯》:“旌旗之杠,天子九仞,諸侯七仞,大夫五仞,士三仞。”若軍吏是卿大夫,則 杠長五仞。今山虞是士,雖有熊虎為旗,仞數則短,宜三仞。必取左耳者,以其聽鄉任左,故皆取左耳也。
林衡,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,平其守者,平其地之民,守林麓之部分。○麓,音鹿。分,扶問反,下同。
[疏]“林衡”至“其守”○釋曰:此林衡兼麓者,以《爾雅》“山足曰麓”,雖連於山,山虞不掌,以麓上有林,故屬林衡也。○注“平其”至“部分”○釋曰:經直言“平其守”,明不平其稅而平均其守而已,故云“平其地之民”。“守林麓之部分”,謂部伍有多少遠近之分也。
以時計林麓而賞罰之。計林麓者,計其守之功也。林麓蕃茂,民不盜竊則有賞,不則罰之。○蕃,扶袁反。
[疏]“以時”至“罰之”○釋曰:此時考校而計林麓以行賞罰者,林衡之官既平民之守,護林麓,而會計民有功者賞之,損麓之財者罰之,故注云“不則罰之”也。
若斬木材,則受法于山虞,而掌其政令。法,萬民入出時日之期。
[疏]“若斬”至“政令”○釋曰:上山虞官尊,故設之,是以此林衡若斬木材,期於虞邊受焉。○注“法萬”至“之期”○釋曰:案《山虞》云仲冬、仲夏及春秋,是時之期;號令萬民斬材有期日,是日之期也。
川衡,掌巡川澤之禁令,而平其守,以時舍其守,犯禁者執而誅罰之。舍其守者,時案視守者,於其舍申戒之。
[疏]“川衡”至“罰之”○釋曰:川,注瀆者皆是也。水鍾曰澤,澤與川不同官,今川衡兼云澤者,澤與川連者,則川衡兼掌之。謂若濟水溢為滎澤,滎澤則與 濟連,則管濟川者兼滎澤掌之,如此之類皆是。○注“舍其”至“戒之”○釋曰:此舍其守,謂川衡之官,時復巡行所守之民,當案視其所守,守人當於其舍申重戒 敕之也。
祭祀、賓客,共川奠。川奠,籩豆之實,魚、鱐、蜃、蛤之屬。○奠,音電,下同。鱐,所留反。蜃,上忍反。蛤,古答反。
[疏]注“川奠”至“之屬”○釋曰:鄭此注皆據《醢人》及《籩人》而言。案《籩人職》云:“朝事之籩,有麷蕡、白黑形鹽、膴鮑魚鱐。”《醢人》云:“饋 食之豆有蜃醢、蠯醢。”蜃蠯是蛤,則魚鱐及蜃皆川中所生之物,故引為證川奠也。言“之屬”者,具有蠃醢,亦是川奠,故云之屬。
澤虞,掌國澤之政令,為之厲禁。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,以時入之于玉府,頒其馀于萬民。其地之人占取澤物者,因以部分使守之。以時入之于玉府,謂皮角珠貝也。入之以當邦賦,然后得取其馀以自為也。入出亦有時日之期。○當,丁浪反,后文皆同。為,于偽反,下注同。
[疏]“澤虞”至“萬民”○釋曰:案上《山虞》、《林衡》、《川衡》皆不言國,獨《澤虞》云“國澤”者,周公設經,二虞二衡,文有不同,皆是互見為義故 也。此《澤虞》云:“以時入之于玉府,頒其馀于萬民。”亦據中所出,入玉府者多,故特言之,無妨山虞、川衡之等亦入玉府,亦是互見其義也。○注“其地”至 “之期”○釋曰:“以時入之于玉府”者,但萬民入澤,雖無正文,案《王制》“獺祭魚,然后虞人入澤梁;草木零落,然后入山林”,則萬民入澤可同時。云“謂 皮角珠貝也”者,澤中所出,無過此四物。皮謂犀皮;角,麋角、犀角;珠出於蜯蛤,蜯蛤在澤,其具亦出澤水,故知之也。云“出入亦有時日之期”者,亦如《山 虞職》所云也。
凡祭祀、賓客,共澤物之奠。澤物之奠,亦籩豆之實,芹茆菱芡之屬。○芹,音勤。茆,音卯。菱,音陵。芡,音儉。
[疏]注“澤物”至“之屬”○釋曰:案《籩人職》,加籩之實有菱芡,朝事之主有茆菹,加豆之實有芹菹,是皆澤中所出,故引證澤物之奠也。言“之屬”者,兼有深蒲、昌本之等,故云之屬。
喪紀,共其葦蒲之事。葦以闉壙,蒲以為席。
[疏]注“葦以”至“為席”○釋曰:“蒲以為席”者,謂抗席,及《禮記》云“虞卒哭,芐翦不納”者是也。
若大田獵,則萊澤野,及弊田,植虞旌以屬禽。屬禽,猶致禽而珥焉。澤虞有旌,以其主澤,澤鳥所集,故得注析羽。
[疏]“若大”至“屬禽”○釋曰:萊所田之野,一如山虞之職也。○注“屬禽”至“析羽”○釋曰:云“屬禽猶致禽”者,案《山虞》“致禽”之義,謂輸之於 公,當致之於虞旗之中,而珥焉以效功。此云屬禽者,謂百姓致禽訖,虞人屬聚之,別其等類,每禽取三十焉。若然,則致禽與屬不同。而鄭云屬禽猶致禽者,鄭欲 明《山虞》、《澤虞》文皆不足,故互見為義。彼此有其事,故云“屬禽猶致禽而珥焉”。云“澤虞有旌,以其主澤,澤鳥所集,故得注析羽”者,以澤是鳥之所 集,故得建析羽之旌。
跡人,掌邦田之地政,為之厲禁而守之。田之地,若今苑也。
[疏]“跡人”至“守之”○釋曰:跡人主跡,知禽獸之處,故知“掌邦田之地政”。云“為之厲禁而守之”者,有禽獸之處則為苑囿,以林木為藩羅,使其地之民遮厲守之,故鄭云“田之地,若今苑也”。
凡田獵者受令焉。令,謂時與處也。
[疏]注“令謂時與處也”○釋曰:云“時與處”者,謂若仲春、仲夏、仲秋、仲冬,是其時。云處者,謂山澤也。其受令者,謂夏官主田獵者。
禁麛卵者與其毒矢射者。為其夭物且害心多也。麛,麋鹿子。○麛,音迷。卵,力管反。
[疏]注“為其”至“多也”○釋曰:此謂四時常禁,案《月令》孟春云:“不麛不卵。”又《王制》云:“國君春田不圍澤,大夫不掩群,士不麛不卵”者,彼 以春時生乳,特禁之。其《月令》季春云“喂獸之藥,毋出九門”者,彼亦崇其春時。彼鄭注云:“凡諸罟及毒藥,禁其出九門。明其常有,時不得用耳。”云“為 其夭物”,釋經禁麛卵者。“且害心多”,釋毒矢射者也。
丱人,掌金玉錫石之地,而為之厲禁以守之。錫,鈏也。○丱,革猛反,又虢猛反,劉侯猛反,沈工猛反,錫星歷反。鈏,以忍反,劉常忍反。
[疏]“丱人”至“守之”○釋曰:此金、玉、錫、石四者,皆在於山,言地者,即山也。“為之厲禁”,亦謂使其地之民遮護守之。
若以時取之,則物其地,圖而授之。物地,占其形色,知咸淡也。授之,教取者之處。○啖,音直覽反,本亦作淡。
[疏]“若以”至“授之”○釋曰:取此四者,雖無四時之文,當取之日,應亦有時,故云“以時取之”。○注“物地”至“之處”○釋曰:經云“物”,故以占其形色言之。云“知咸淡”者,鄭以當時有人采者,嘗知咸淡即知有金玉,故以時事言之也。
巡其禁令。行其禁,明其令。
角人,掌以時徵齒角凡骨物於山澤之農,以當邦賦之政令。山澤出齒角骨物,大者犀象,其小者麋鹿。
[疏]“角人”至“政令”○釋曰:角人止應徵角物,兼言齒骨者,以其齒骨并是角類,以細小之事,因類兼掌之。云“以當邦賦”者,言農,則皆有夫田出稅。 今以此農近山澤,山澤有此骨角及齒,此三者國之所須,故使以時入采而稅之,以當地稅。民益國之事者,自此已上皆不言以當邦賦者,皆文不具,舉此一事,馀可 知,并是省文之義也。○注“山澤”至“麋鹿”○釋曰:鄭言齒角骨物者,欲見不言川林,直言山澤,以其不出川林,故特言山澤也。云“大者犀象,其小者麋鹿” 者,無正文,鄭以意目驗而知之。犀牛有角,而象有牙,是其大者也。《月令》十一月麋角解,五月鹿角解,是其小者也。
以度量受之,以共財用。骨入漆浣者,受之以量。其馀以度度所中。○浣,戶玩反。度度,上如字,下待洛反。
羽人,掌以時徵羽翮之政于山澤之農,以當邦賦之政令。翮,羽本。○翮,戶革反。
[疏]“羽人”至“政令”○釋曰:此羽人所徵羽者,當入於鍾氏,染以為后之車飾及旌旗之屬也。
凡受羽,十羽為審,百羽為摶,十摶為縛。審、摶、縛,羽數束名也。《爾雅》曰:“一羽謂之箴,十羽謂之縛,百羽謂之緷。”其名音相近也。一羽則有名,蓋 失之矣。○摶,除轉反,注同,劉徒端反。縛,劉古本反,沈除轉反。箴,之林反。緷,古本反,劉音渾,一音戶本反,李又基遠反。近,附近之近。
[疏]注“審摶”至“之矣”○釋曰:鄭引《爾雅》說,乃云“名音相近也,一羽有名蓋失之矣”者,規《爾雅》誤,意所以《爾雅》一羽則有名者,只由一者十數之始,十為百數之始,是名相近,既有十百,故誤一羽遂有名也。
掌葛,掌以時徵絺绤之材于山農,凡葛征,徵草貢之材于澤農,以當邦賦之政令。草貢出澤,䔛纻之屬可緝績者。○䔛,苦迥反。緝,七入反。
[疏]“掌葛”至“政令”○釋曰:所以徵絺绤於山農者,以其葛出於山故也。凡葛征者,其徵絺绤之材,即葛是也。又云“凡葛征”者,總結之也。云“徵草貢之材于澤農者,以䔛纻出於澤故也。經直言草貢不言䔛纻者,設文以互換為義。故以其絺绤亦以葛草,草貢亦是䔛纻者也。
以權度受之。以知輕重長短也。故書受或為授,杜子春云:“當為受。”
[疏]“以權度受之”○釋曰:上《角人》齒骨與角不須稱,直言度量。此經葛草等不須量,故以權度受之,使知斤兩長短故也。
掌染草,掌以春秋斂染草之物,染草,茅蒐、橐蘆、豕首、紫茢之屬。○茅,如字,劉音妹。蒐,所留反;茅蒐,蒨也。橐,音托,又音妒。茢,音列,劉閭計反,或音例。
[疏]注“染草”至“之屬”○釋曰:案《爾雅》“茹蘆茅蒐”。郭注云:“今之蒨也,可以染絳。”橐盧者,《爾雅》無文。豕首者,《爾雅》云“茢薽豕 首”。郭注云:“《本草》曰:‘彘盧,一名蟾蠩蘭。’今江東呼豨首,可以